黑龙江卫生人才网:有关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考评与资质证书发放管理的公告黑卫监督发〔200: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考核与资质证书发放管理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为了加强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及职业病危害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人员培训考核与资质证书发放管理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了加强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单位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资质证书发放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级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拟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报名条件和方式
(一)报名条件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彩色 1寸免冠
照片3张,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资质申请表》3份,加盖单位公章、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卫生监督所审查。
三、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的管理
(一)明确任务分工。厅卫生执法监督处负责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资质培训考核与资源证书发放管理工作。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培训人员资质审查、考务、印制试卷、发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证书等工作;委托省卫生监督协会承办并负责培训的相关组织工作、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编写题库、承担会务及培训人员管理、出具培训人员个人鉴定、培训工作建档、培训效果评估和工作总结等工作。
(二)实行培训计划申报制度。省卫生监督协会结合每年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及相关机构关于培训的申请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厅卫生执法监督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教师等,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相关培训。
(三)严格资格审查。省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凡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相应手序。报名结束后,省卫生监督所应将报名人员的相应材料报厅卫生执法监督处,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安排其参加培训。
(四)加强相关制度建设。省卫生监督协会要进一步健全培训考勤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等,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要求,合理安排培训内容。
(五)加强培训过程的监督管理。省卫生监督协会要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授课质量、教学进度的过程管理,对学员进行考勤记录。考勤人员应于每日开课前检查学员到课情况,认真填写考勤记录。培训期满后,应将学员的出勤情况向学员公布,并由学员本人在考勤记录上签字。对出勤率达不到60%的人员,不予安排其参加考试。
(六)实行培训信息备案制,省卫生监督协会应于培训结束后将参加培训人员相关信息资料整理上报省卫生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卫生监督所、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市卫生监督所,便于日常监督管理。
四、明确资质证书的颁发与换发程序
(一) 对培训合格(按学时要求完成培训)人员,需参加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者颁发省卫生厅印制的相应专业职业卫生技术人员资质证书,授予省级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考试成绩和考勤情况作为颁发省级职业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依据。
(二)曾参加过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组织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相关专业培训且取得相关培训证明的人员,需换发省级职业卫生技术资格证书的,应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换发省级职业卫生技术资格证书。
换发省级职业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疾病控制中心举办相关培训班通知复印件;
2、中国疾病控制中心颁发的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3、本单位出具的换发省级职业卫生技术资格证书书面申请;
4、填写《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资质申请表》;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参加中国疾病控制中心以外机构组织的培训,不在换发省级职业卫生技术人员资质证书范围。应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培训与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专业职业卫生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五、加强资质证书的管理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资格证书自行作废。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格证书的,省卫生厅依法吊消其资格证书,按无证上岗处理。
(三)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认定的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证书因保管不善,不慎丢失的,应及时向省卫生厅申请补发,逾期未申请补发的视为无证上岗。申请补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出具的补发省级职业卫生技术资格证书书面申请;
2、《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考核申请表》批准原件;
3、省级报刊刊登遗失启示原件;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考核申请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卫生 培训 资质 管理 通知
抄送:卫生部,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省二院,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监督协会。 |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4月20日印发 |
共印90份
附件
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资质申请表
编号: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贴相片 (彩色大一寸) |
身份证 号 码 | |
毕 业 院 校 | | 所学 专业 | |
学 历 | | 技术 职称 | | 从事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年限 | |
拟申请职业 卫生 技术服务项目(√) | 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 2. 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 ) 3.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 ) 4. 放射卫生防护评价 ( ) 5. 职业病诊断 ( ) 6. 职业健康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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