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医发〔2009〕494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 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履行报告程序,完善措施,严密监测,提高依法执行意识和规范管理水平。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的检查指导。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 器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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