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才卫生网:有关加快推进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的公告(2010.4.13):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厅黑卫监督函〔2010〕87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为了如期实现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文件提出的“2010年5月底前,确保每个省(区、市)有专门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培训等工作;每个市(地)至少有2家以上医疗卫生机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厅
黑卫监督函〔2010〕87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了如期实现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文件提出的“2010年5月底前,确保每个省(区、市)有专门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培训等工作;每个市(地)至少有2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能力;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目标,现就加快推进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行署)卫生局要把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切实做好工作。
二、立足现有资源,抓紧开展资质申请。各市(行署)卫生局要根据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区域分布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力量,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规划配置职业卫生资源。辖区内职业病诊断资质单位或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单位没有达到卫生部数量要求的市、县,要尽快确定技术水平较高的综合性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资质或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由各市(行署)卫生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统一报送我厅。
三、对照标准,做好申报准备。各市(行署)卫生局要指导有关单位按照《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条件》(附件2)的要求尽快配置仪器设备,积极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各项申报条件具备后,我厅将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查,通过审查后方可批准相应资质,准许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各市(行署)卫生局要认真对辖区内已有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年检,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技术服务的质量,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五、各市(行署)卫生局于4月5日前,将确定的辖区内申请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名单(附件1)报厅卫生执法监督处,省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王裕健
联系电话:0451-85971182(兼传真)
邮箱地址:wangyj@hljwst。gov。cn
附件:1、申请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名单
2、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条件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卫生 职业 网络 通知
抄送:卫生部、卫生监督所。 |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0年3月30日印发 |
附件1:
市(行署)卫生局申请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名单
序号 | 机 构 名 称 | 申请类别(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 | 联 系 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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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
机构审批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医疗执业范围内有与申报的职业病诊断类别相适应的科目;
3、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4、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5、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具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程序、管理制度,满足工作需要提供查阅的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6、有明确的职业病诊断工作部门,配备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承担日常工作;
7、人员要求。
⑴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该占该机构参与职业病诊断工作总人数的30%;
⑵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开展工作;
⑶具有满足职业病诊断项目需要,取得黑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且每类职业病诊断项目至少有3人;
⑷具有满足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的护士及医技操作人员。从事职业卫生现场工作的公共卫生人员不少于2人,公共卫生人员可以外聘;
⑸从事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的,应有放射医学专业毕业或放射医学专业培训、具有生物剂量估算、综合分析和评价放射损伤能力的人员;
⑹诊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⑺实验室及辅助检查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
⑻确需外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聘人员比例不得超过申报技术人员的20%,外聘人员的聘任和管理必须符合医疗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合同聘用期不少于1年。外聘人员不得担任各类技术负责人和主管检验人员;
8、具有与开展的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设置职业病诊断观察用床,临床检验室、辅助检查室、质量管理部门和档案室等,设施能满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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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