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卫科发〔2012〕382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2年度卫生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周期学分审验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卫生局,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电力、劳教、监狱管理局卫生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卫科发〔2008〕142号)和《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晋升正、副高级任职资格须经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省卫生厅)或省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审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者方可申报。2012年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学分审验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
省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2012年拟申报正、副高级任职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分值及时限要求
2009、2010、2011三个年度所获学分,要求每个年度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具体时段为:2009年度(2008年8月1日-2009年12月31日)、2010年度(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度(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所获学分。
如缺少要求的某一年度学分或某年度学分审验不合格者,将推迟晋级申报年度,即须在次年完成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并经主管部门年度学分审验合格后,方可向省卫生厅申报进行周期学分审验。
三、学分审验材料
(一)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以下简称学分登记册);
(二)所获学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分证书需提供原件,已发表文章和出版物、获奖证书、接受进修单位的证明等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汇总表(以下简称学分审验汇总表,见附件),同时报送该表电子版。
四、学分审验程序
(一)单位审核登记汇总
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其年度所修的学分,填写在《学分登记册》上,并汇总填入《学分审验汇总表》。
(二)年度学分审验
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和高等医学院校、农垦、森工、劳教、监狱、电力等各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每年对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内卫生技术人员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核实认定,在其《学分登记册》上加盖年度学分审验合格章,作为年度考核以及申报周期学分审验的依据,并将审验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周期学分审验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过年度学分审验合格后,拟晋升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各市(行署)卫生局和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将《学分登记册》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进行周期学分审验,经审验合格盖章后的《学分登记册》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本年度正、副高级任职资格的必备材料之一。
五、学分审验时间
2012年7月9日—13日
六、学分审验地点
黑龙江省医学考试中心,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街72号,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香坊校区)培训科,联系人:刘献群,联系电话:55666931,13796831755。
七、其他要求
(一)各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所辖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审验工作,并按时做好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周期学分审验的材料申报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对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当事人所获年度学分作废,取消当年申报技术职务晋升资格,并追究经办人责任。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可从黑龙江省卫生信息网(http://www.hljwst。gov。cn)首页进入“通知通告”或“科技教育”栏目中查阅下载。
附件:2012年度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学分 审验汇总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省卫生厅科教处联系电话:0451-85971016,
E-mail:kjc@hljwst。gov。cn
省中医管理局科教处联系电话:0451-85971109,
E-mail:zykjc@hljwst。gov。cn
主题词:卫生 继续教育 学分审验 通知
抄送:省直有关厅局,高等医学院校。 |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2年6月20日印发 |
共印150份
附件
2012年度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周期学分审验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年度学分审验结果 | 周期学分审验结果 | 不合格原因 | 审核人 | ||
2009年度 | 2010年度 | 2011年度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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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年度学分审验结果”栏目由主管部门根据学分审验情况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下载: 2012周期审验通知-新.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