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传播流行,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现将《鹤岗市突发结核病疫情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鹤岗市卫生局
2013年5月28日
鹤岗市突发结核病疫情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市区域内的结核病暴发流行疫情,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原则,构建肺结核暴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处置,科学应对;加强监测,及时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二、适用范围和启动条件
1、凡是在我市境内发生结核病疫情,市卫生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和处置。
2、发生结核病重大疫情、聚集性感染或暴发流行时,启动本预案。
(1)结核病暴发:由1例传染源引起的至少两个家族发生6例以上原发结核病(含结核性胸膜炎),或在一个集团发生20人以上的结核菌素试验阳性者称为暴发。
(2)结核病重大疫情:指结核病暴发,或在特定的人群中,短期内发现10例以上结核病人。
(3)结核病暴发流行:是指某一集团(可以是一个班、一个宿舍、一个车间或一个办公室人员)、某一地区在比较短的时间内由同一传染源感染,在同类集团中发生比估算多的结核病患者,或一个集团在三个月内由同一传染源感染发生3 例以上结核病患者时。
三、结核病重大疫情调查处置
当接到结核病重大疫情发生的报告后,市卫生局应组织专家对重大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可请上级卫生部门协助,初步判断疫情发生的性质、范围,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
根据发生重大疫情的地点、单位等不同情况,迅速建立以下组织机构:
(一) 成立结核病防控领导小组
组 长:马 冲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姜道远 市卫生局局长
任彩云 市卫生局副局长、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李恒达 市卫生局副局长
姜永涛 市卫生局副局长
于明阳 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立荣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周世杰 市传染病防治院院长
主要职责:及时安排落实疫情处置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物资,确保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到实处。
(二)成立结核病防控处置小组。
组 长:张立荣
副组长:孙敬辉
成 员:牛茂东、孙伟、乔福臣、杨桂荣、贾志欣、朱兆芬、魏来
工作职责:在发生结核病疫情时,疫情处置小组要深入现场,并具体负责结核疫情的核实、流行病学调查、处置、病人的管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对疫情的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以及出具疫情处置报告等。
(三)成立医疗专家诊治组
组 长:周世杰 市传染病防治院院长 13304686120
成 员:于家兴 市人民医院呼吸内科主任 18704686971
谢文英 鹤矿集团总医院呼吸内科主任 13846818329
郭忠和 鹤矿集团肿瘤医院副院长 13704647007
张世利 市传染病院结核科主任 13613682237
王铁友 鹤矿集团总医院医技科主任 13945765785
柳南日 市人民医院放射科主任 18746800011
工作职责:对疑似结核病患者进行诊断、确诊。
(四)成立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组
组 长:任彩云 电 话:18746798888
副组长:张 莉 电 话:13009975558
宫志虎 电 话:13803680968
成 员:常 海 电 话:13009781070
汪 莹 电 话:13159920555
曲贵宾 电 话:13613687303
工作职责:对结核病疫情发生的机构,对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
1、肺结核可疑症状调查:询问是否有肺结核可疑症状
2、结核菌素试验:所有的密切接触者均开展结核菌素皮肤检查,同时应询问卡介苗接种史,检查卡痕并记录其大小。
3、X线检查:15岁及以下学生PPD硬结平均直径≧15mm或有水疱等反应者,以及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均进行X线胸片检查;15岁以上密切接触者均进行X线胸片检查。
4、痰结核菌检查:PPD试验反应硬结平均直径≧15mm或有水疱或有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咳血和血痰者、乏力、食欲不振等),均收集三份痰标本(即时痰、夜间痰和次日晨痰)作痰涂片抗酸杆菌检查,同时进行痰结核菌培养。保留培养阳性病人的结核菌株,以备上级复查和进行流行病学追踪调查。
5、密切接触者检查: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按照上述的要求进行检查和登记。
五、结核病例诊断标准
(一) 肺结核疑似病例: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
1、 痰结核菌检查阴性,胸部X线检查怀疑活动性肺结核病变者。
2、 痰结核菌检查阴性,胸部X线检查有异常阴影,病人有咳嗽、吐痰、低烧、盗汗等肺结核症状,或抗炎治疗观察2-4周未见吸收。
3、 15岁以下儿童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反应者,伴有肺结核临床症状。
4、 肺结核确诊病例: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
(1) 痰结核菌检查阳性(包括涂片或培养)。
(2) 痰结核菌阴性,胸部X线检查有典型的活动性结核病变表现。
(3) 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
(4) 疑似肺结核病者,经临床X线随访、观察后,可排除其他肺部病变。
(5) 临床上已排除其他原因引起之胸腔积液,可诊断结核性胸膜炎。
六、资料统计和疫情报告
1、对现场调查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结核病感染和发病特征以及引起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因素。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及时进行报告。
七、结核病疫情控制
(一)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
对结核病传染源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确诊的病人要及时报告并转诊至结核病防治机构,建立个人病历档案,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中化疗方案进行正规的治疗与全程督导管理。对传染性结核病人必须待传染性消失后,凭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和参加工作;非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可以边工作或学习边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正规治疗。
(二)保护易感人群,减少被感染者发病
根据PPD试验结果,对PPD试验强阳性、胸片正常者予以抗结核药物预防服药。PPD试验阴性的学生,在2个月后再次进行PPD试验,实验时要注意与第一次不同手臂,如果发生阳转要参照流行病学调查方法进行胸部透视。
(三)限期消除引起暴发流行的环境因素
针对暴发流行的有关环境因素,应责令其单位或社区迅速改善有关环境条件(如工作、学习、生活、住宿等处的通风不良、拥挤等情况),以迅速控制疫情蔓延和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情况。
(四)疫情控制监测和效果评估
根据结核病临床特点与流行特征,对结核病例进行追踪,监测结核病疫情的变化趋势,评价控制效果。
八、卫生应急响应结束
结核病疫情已基本得到控制,现场调查与控制工作结束后由卫生行政部门结束卫生应急响应。疫情控制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联合写出全面、真实、科学的调查总结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暴发时间、地点、涉及人口、暴发原因、发病以及感染人数,调查方法、控制措施及防治效果,以及对暴发流行的分析与建议等。调查与控制总结报告要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
鹤岗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