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保发[2010]64号
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我省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续效工资实施意见》已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 01 0]1_1号)下发,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办法报批。各市地县收到文件后,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绩效工资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地)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于8月末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经批准后实施。各县(市)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批准后实施。
二、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比例的确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绩效工资总量的30%掌握,鉴于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已发到职工手中,如一次性拿出30%重新分配有困难,今年起步可不低于15%,以后结合增加津贴补贴逐步达到规定的比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绩效工资总量的30-40%掌握,也可再高一些,具体高出多少,由各地市县结合基层医疗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三、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要密切合作,齐心协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全面铺开,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随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同步推进,要确保实施绩效工资单位年底前绩效工资兑现到位。要密切关注社会各方面的反应,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发现苗头及时研究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实施。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厅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工资 公共卫生 意见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7月21日印发 |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