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一)《护士条例》(国务院第517号令)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令)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护士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二、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应予批准:
(一)取得国家级执业护士资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医疗卫生机构聘用。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正式文件。
(二)护士注册申请名单(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三)《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在表上的“注册机关意见”中“注册机关盖章”处,由市级卫生局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持有外省毕业证书者,需提交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省教育厅的学历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
(六)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八)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九)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十)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由医疗机构统一提交,并加盖公章)。
(十一)授权委托书
注:护士执业注册以最新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