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卫办发〔2013〕118号 吉林市卫生局关于开展 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相关单位: 近一时期以来,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安全工作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根据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对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的要求,吉林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按照《吉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可致人类疾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均在此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吉林市生物安全检查工作技术方案》(见附件1)中所提及的全部内容。 三、检查方式 (一)检查督导 自6月24日起至6月30日,吉林市卫生局将组织专家组检查督导全部中省直、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及部分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检查督导程序: 1.上交各地和被检单位生物安全工作情况汇报(格式见附件2)2份。 2.现场检查和现场考核。 3.专家组反馈检查结果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和处理意见。 (二)自查自检 自6月24日至6月30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卫生局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工作进行自查自检(市卫生局检查督导单位不在自查自检范围内),检查督导程序参考检查方式(一)。要求各县(市)区卫生局逐一检查,检查范围达到百分之百。 其它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可致人类疾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须参加此次自检自查。(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吉林(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吉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县(市)区卫生局以及其它自查自检单位须将检查情况形成工作汇报(格式见附件2),于7月3日前报至市卫生局科教处,逾期视为未完成自查自检任务,市卫生局将在检查结果中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存在问题的处理 1.对没有在吉林市卫生局备案及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限期整改。 2.凡进行整改的单位,须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复查合格后,准许其继续开展相关实验活动。对未按照要求备案及整改、并擅自开展相关活动的,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吉林市卫生局将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单位进行通报,各县(市)区卫生局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包保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市卫生局,确保生物安全万无一失。 四、时间安排 市卫生局检查组检查时间详见附件3。 五、检查组成员及联系电话 组 长:王晓娟 吉林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文军 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13843222919) 邱宇鹤 吉林市疾控中心副主任 成 员:周凤岩 吉林市疾控中心微生物科科长 王 锦 市卫生局联络员(18684308643) 六、相关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从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中吸取教训,高度重视生物安全工作。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所辖实验室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做到不留死角、防患未然。 (二)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生物安全应急体系,加强实验室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还要进一步完善生物安全制度,明确责任;尽快购置、更新必须的生物安全设备;保证实验室分区布局合理;不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坚决不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组织辖区内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特别是对生物安全不重视的管理人员和实验室人员要给予强化培训。 (四)在市卫生局检查过程中,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派出本辖区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组一同检查,明确检查要求和整改内容,有的放矢做好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各被检单位主管实验室的副职,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机关科室,感染科, 器械科,检验科人员要随同参检,并在检查前将实验室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以备检查。 吉林市卫生局 2013年6月20日 抄送:吉林省卫生厅,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市)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吉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华大学,吉林医药学院 吉林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印发 校对:王文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