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及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吉财社〔2010〕155号)文件精神,按照长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总体要求,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实现均等化,免费开展一系列体检及疾病早期干预,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经费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相关优惠政策切实做到惠及百姓,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全面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经费筹集和服务管理体系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是指各级财政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预算中专项安排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专项业务资金。各县(市)区、开发区社区卫生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根据相关规定,协调编制财政等部门,成立县(区)级社区卫生协调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指导工作,组建县(区)级社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强化绩效考核,业务指导和综合监管等职能。全力做好辖区服务人口基数调查和配套资金申请工作,督促同级财政配套资金直接划入“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确保公共卫生经费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 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并完善经费监管机制
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绩效考核分配”的原则;管理方式坚持“年初预算统一安排,分季(月)预拨资金,年末统一结算”的办法。各地根据实际,明确岗位分工,责任落实到人。要充分认识到基层医疗机构既是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单位,还是公共卫生专项经费的使用单位,更是经费管理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市级统筹规划,县区监督管理,社区中心具体负责”的经费分级管理和监管办法,明确经费使用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和经费使用范围严格管理,不允许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经费,同时,要建立经费违规使用行为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均衡开展。
三、 强化财会管理,规范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
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定额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执行,既要做到分配合理,又要突出切实惠民,鼓励开展免费体检、健康教育、档案管理、预防接种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等工作。县(市)区级社区卫生管理办公室要做好经费划分和管理,建立并储存本级以奖代补资金,基层医疗机构要设立“公共卫生经费使用及管理财务专账”,按规定将专项经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业务及相关人力成本支出,明确财会管理责任人,做到账款统一,支出明细与记账科目统一。部分非完全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做好经费分割,既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允许挤占、截留和挪用,又要做到专账管理,清楚反映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做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序开展,确保城乡居民得到优质服务。
四、 狠抓综合监管,突出绩效考核机制的优越性
根据《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吉卫联发〔2009〕55号)文件要求,按照市卫生局提出的“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公共卫生发展”工作目标,县(市)区社区卫生管理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明确服务项目基数,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划分月(季)工作任务,细化具体考核办法,坚持实地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侧重实地检查,考核工作和经费分配原则以县(区)社区卫生管理机构为主,严肃查处工作任务虚报数据,经费管理虚列支出等违规行为,要充分借助以奖代补资金激励机制的优越性,坚持“多劳多酬、不劳不酬“的经费分配原则,有效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要高度重视和全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做好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把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全年工作的主要考核内容和评估指标,突出绩效考核机制的优越性。
各相关单位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侧重加强经费财会管理,长春市社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将于9月份开展经费管理专项检查,请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全面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能力。
联 系 人:侯信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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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