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基妇〔
2011〕41号
关于转发省卫生办公室《关于对部分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项目监测数据实行专报
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省卫生厅工作要求,对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测数据实行提前专报制度,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测数据专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要求准确填报,由区县卫生局负责人签字、盖章,于每月23日前上报至市卫生局基妇处。
邮箱地址:njswsjjfc@163。com
传 真:57713033
附件:关于对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测数据实行专报制度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