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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东台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中国卫生人才网
东台人才网:东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东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应急预案。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组织机构(一)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分管卫生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发改委、工商局、食品

东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组织机构

(一)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分管卫生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发改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林牧业局、规建局、交通局、环保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民政局、教育局、供电公司、电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卫生局局长任主任,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与指导。

(四)成立由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组成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三条  疫情监测

(一)卫生局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市人民医院为全市传染病及突发事件定点监测单位。

(二)林牧业局和卫生局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之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四条  预警

以《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预警为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霍乱在1个镇内发生,1周内发病2-5例;或疫情波及2个镇,1周内发病5-10例;或市区首次发生。

2、1周内在1个镇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在1个镇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3-15例。

4、食物中毒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或重要活动期间。

5、在一个学校或单位短期内出现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一般放射事故(部颁标准)。

7、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

8、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1Gy且受害人数9人及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受照射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突发事件。

第五条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镇医疗卫生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市卫生局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第四章  应急准备

 

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系和应急反应体系,保证医疗、预防等相关技术的储备和适量药品、器械的储备,对公众有针对性地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自救、互救以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市财政局确保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的预算储备。

第八条  市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确保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物资的储备与供给。

第九条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调度。

第五章  应急反应

 

第十条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反应

(一)市卫生局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提出处理方案并向市政府报告,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向盐城市卫生局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请求。

(二)市政府的应急反应

市政府接到卫生局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控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局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的隔离和防护、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中毒场所和物资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传染病疫点或疫区采取紧急措施;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三)市政府相关部门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  现场处置

 

第十一条  现场处置职责与分工

(一)指挥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统一组织领导。

(二)执行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承担现场处置工作任务,包括现场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消杀灭、病人救护和转运与隔离等,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医疗救护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凡就近的医疗机构要组织医护人员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参加医疗救护,并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

(四)支持机构

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医疗卫生机构是现场处置的支持机构。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做好人员、物资调配、病区建立与隔离以及病人的后续治疗;严重污染区外围的消杀灭工作;社会动员,群防群治;监测和后续处理等工作任务。

(五)各部门的相互配合

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汇报。与当地镇政府(部门)、卫生、公安、通信、劳动、环保、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必要时进行疫区封锁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评估

市卫生局组织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确定危害程度,并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定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

第十三条  终止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突发事件专家的评估建议,卫生局向市政府适时提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建议。

终止的条件为:重大传染病终息,疫情得到完全控制;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被污染食品已全部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境处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地区宣布解除,在我市范围内未发生流行的;其他由于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七章  宣传、培训演练

 

第十四条  健康教育与社会动员

卫生、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广大市民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病相关知识,增强群众的公共卫生法制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健康防病指导和引导,提高防范能力,消除恐慌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培训和演练

卫生局、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应急处理队伍的培训,及时推广新知识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业务水平、技术能力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素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明确专门的科室负责应急处理队伍的日常管理,制定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和演练,并对队员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解释权归东台市卫生局。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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