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卫生厅、民政厅
《关于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各镇民政办:
现将江苏省卫生厅、民政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文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各民政办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积极宣传动员全体欲结婚和已结婚未怀孕的青年参加婚(孕)前医学检查、孕妇参加产前筛查(神经管畸形、唐氏综合症)、新生儿参加新生儿疾病筛查(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听力障碍)、学龄前儿童参加视力筛查。民政婚姻登记窗口在婚姻登记时,积极引导欲婚青年参加婚(孕)前医学检查,并同时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努力提高婚检率。各医疗卫生单位按东卫[2008]2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孕妇产前筛查工作的通知》、东卫[2008]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视力筛查工作的通知》和盐卫基妇[2008]37号《关于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做好怀孕妇女的产前筛查、儿童听力筛查、儿童视力筛查的宣传与动员和新生儿血片规范采集和递送工作。市妇幼保健院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做好欲婚青年的婚(孕)前医学检查、孕妇的产前筛查、儿童听力筛查、儿童视力筛查工作,同时做好阳性病例的追综与随访以及儿童康复训练的引导,从而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和致残率,保护和促进儿童健康。
以上通知,希即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卫生 出生缺陷 防治 通知
抄送:盐城市卫生局,盐城市民政局,盐城市妇幼保健院,新曹农场医院,弶港农场职工医院
东台市卫生局 东台市民政局 2008年10月23日印发
共印100份
关于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通知
苏卫社妇〔2008〕1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
为了加强我省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减少严重多发的致愚致残出生缺陷的发生,逐步解决因出生缺陷危害儿童健康素质的公共卫生问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出生缺陷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人口健康问题。我省每年约有数千个肉眼可见的先天畸形儿出生,加上出生后数月、数年才显现的缺陷,每年各种出生缺陷儿童约占年出生人口总数的3%~4%,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各级卫生、民政部门要认清我省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出生缺陷防治作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以严重多发的致愚致残和可以防治的出生缺陷为突破口,集中力量分步实施干预措施,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的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医学咨询指导和出生缺陷筛查。已经确认的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要加强设备配套和专业骨干人才配备,增强诊断和治疗技术力量。进一步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能力建设,强化对出生缺陷防治的综合业务管理和技术服务指导。各地应当建立初筛、转诊、确诊和随访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由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组成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网络。
完善全省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当地出生缺陷监测的业务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出生缺陷的信息。各市要依托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网络,首先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严重多发的致愚致残出生缺陷的网络直报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直报系统,不断提高基层监测能力,保证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防治出生缺陷技术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提高出生缺陷防治能力。建设一支专业化的防治队伍是提高防治能力的关键。要以三级防治策略的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岗位专项技术培训,强化主动服务和预防为主的观念,使出生缺陷防治队伍适应工作岗位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各市要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出生缺陷防治培训基地,严格按照卫生部出生缺陷监测和防治方案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加快培养一批出生缺陷防治技术骨干,不断提高出生缺陷防治能力。
三、认真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
当前,严重危害我省儿童健康素质的主要是先天性心脏病、神经管畸形、先天性双侧耳聋、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唐氏综合症等六种出生缺陷,各地要以上述严重多发的致愚致残型出生缺陷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三级防治措施。
推广一级防治措施,重点抓好婚前医学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大力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不断提高婚检率。并以此为抓手,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宣传,使防治出生缺陷成为新婚夫妇及其家庭的自觉行为。进一步规范妇女孕早期卫生咨询指导和医疗保健服务,强化早期干预管理,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落实二级防治措施,重点抓好孕期保健和产前筛查诊断及干预。各市要统筹和优化配置出生缺陷防治资源,针对我省多发的严重致愚致残的出生缺陷,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血清学、影像学等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实验室建设,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充分利用B超、血清学检测等技术对高危孕妇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使孕妇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一次以防治出生缺陷为主的产前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多发的严重致愚致残型出生缺陷,切实减少缺陷儿的出生。
加强三级防治措施,重点抓好对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各市要进一步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提高筛查率,使新生儿都能获得先天性疾病筛查服务,保证筛查质量,及时发现已出生的缺陷儿,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进行早期矫治和康复,减少严重先天残疾的发生。
四、依法强化出生缺陷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行业监管,对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出生缺陷防治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严格实行准入制度,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实施出生缺陷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的科学研究及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建设,指导开展防治出生缺陷的营养干预。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相关药品、试剂和检验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应与卫生部门积极配合,利用婚姻登记管理平台,做好出生缺陷防治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接受婚前卫生指导和医学检查。同时,认真做好困难群体出生缺陷防治的医疗救助工作。
五、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一项基本职能。各级卫生、民政部门要将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大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力度。主动争取政府建立稳定的出生缺陷防治经费保障机制,把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财政预算,加大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出生缺陷防治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免费提供,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基本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予以适当补助。
各市要成立出生缺陷防治技术专家指导组,开展出生缺陷预防控制和早期筛查、诊断、治疗、康复等防治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增强防治效果。开展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与研究,深入掌握我省出生缺陷的变化趋势,不断提高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水平,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和致残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确保我省人口安全。
二○○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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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