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 市 卫 生 局
东台 市 教 育 局
东卫〔2010〕2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
和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学校、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以及省、盐城市有关通知的要求,切实维护青少年群体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学校卫生管理和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重点,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工作
1、强化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结合季节性传染病的防治,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做好传染病防控监督指导工作,将监督学校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督促指导学校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防范传染病疫情在校园内的发生,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辖区内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防范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卫生监督机构要主动深入学校,指导学校做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3、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基本卫生条件。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法规、标准规定,卫生、教育要联合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学校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从源头上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加强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学校基本卫生标准或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并通报教育部门;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及时会同教育部门向当地政府报告。
4、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应急体系机制建设、应急预案拟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知识、技能宣教等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基本卫生条件、食品安全等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督促排查,全力减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
二、充分履职,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1、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相关部门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坚决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
2、高度重视农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各学校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加大农村学校食堂基础建设力度,在学校规划、建设(包括改建、扩建)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把学校食堂建设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相关教育工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洗手等设备或设施,改善食堂卫生条件,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卫生监督所要把农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点监管目标,加大对农村学校食堂的指导和检查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设施、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整改,并通报教育局。
3、严格规范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凡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如布局流程不合理,加工制作和消毒等设施设备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条件无保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等,一律不发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经营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4、健全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加强食堂设施设备的定期维修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5、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作为监管工作重点,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科学监管,加强对学校食堂相关负责人的培训,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指导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严防食品交叉污染,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加强食堂设施设备的检查;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要针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重点食品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及时了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研究应对措施,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学校食堂。各学校要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督促学校食堂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学校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6、严格规范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管理。要制定严格的准入要求,规范学校食堂的承包经营活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指导学校制定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的准入要求,并加强管理。学校对外承包食堂的,必须严格按照准入要求,并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7、全力防控食物中毒事故。学校是食物中毒的重点防控区域,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制定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提高防控食物中毒事故的能力和水平;要经常进行自查,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预案培训,一旦发生事故,要迅速控制事态,及时报告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并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8、加强监管信息通报和报告。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食物中毒事故信息通报、报告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重要情况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向当地政府或上级监管部门报告;要畅通社会投诉渠道,形成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关心与支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要重视和认真处理学生、家长及社会反映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
9、建立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有关要求,各职能部门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密切协作,有效开展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
1、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沟通与协作机制。卫生、教育部门紧密合作,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合作机制,研究拟定学校卫生监管工作的政策、措施,部署联合督导检查,协调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互通报有关工作信息,协商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学校卫生工作成效。
2、加强技术指导,提高学校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学校卫生监管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指导与服务意识,寓监管于服务中,查、帮、促相结合,优服务、严监管。针对学校卫生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可行的指导建议,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食品、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控等有关卫生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强化、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从整体上提升学校自身卫生管理水平。
3、组织开展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根据盐城市卫生局2010年学校卫生监督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9月5日前,市卫生监督所、各镇(中心)卫生院、防保所对直管学校完成第一轮监督检查(详见附表1-4),并将检查情况于9月15日前报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可交市督查组带回);9月15日后,市卫生局与教育局,对全市所有学校共同组织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4、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9月5日前,卫生监督所、各镇(中心)卫生院、防保所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完成一轮全覆盖检查,确保秋季开学期间各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9月30日前,卫生监督所要对全市所有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具体的监督意见,并及时向市教育局通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1.2010年东台市学校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
2.2010年东台市学校基本卫生状况监督检查表
3.2010年东台市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汇总表
4.2010年东台市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检查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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