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卫生局文件
东卫[2011]206号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
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
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全市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以下简称《标准》)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医院已设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诊疗科目的,要对照《标准》加强建设,尽快达标。今后,综合医院凡申请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诊疗科目的,必须符合卫生部《标准》。我局将严格按照《标准》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坚决不予核定或不得通过校验。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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