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卫生人才考试网:>市市气象局有关印发泰州市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公告: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泰州市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泰卫防〔2008〕52号各市(区)卫生局、气象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市气象台: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卫生厅、省气象局《江苏省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规定,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泰州市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局、气象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市气象台: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卫生厅、省气象局《江苏省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制定了《泰州市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省卫生厅、省气象局转发<关于印发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的紧急通知》(苏卫应急〔2007〕33号),一并遵照执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和市气象局业务法规处。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省卫生厅,省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
泰州市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市气象局2008年6月)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泰州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和省卫生厅、省气象局《江苏省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高温中暑事件是指公众在高温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系统功能障碍为主要表现的群体性突发急性健康损害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2)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卫生行政部门与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联合预报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出现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气象条件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气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管理,规范有序。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有针对性的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加强相关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高温中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5)定期演练,增强能力。在高温季节来临之前,定期有针对性地组织不同规模的实战演练,在演练中检验预案,发现问题,锤炼队伍,提高能力,逐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迅速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
1.4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4.1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② 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② 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
2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机构及职责
2.1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高温中暑事件的作业场所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或)热辐射强度]分析、调查、卫生学评价和报告的起草工作;组织高温中暑病人的
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鉴定、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工作,对高温中暑事件影响人群进行应急体检;负责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信息报告与管理。
2.2医疗机构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高温中暑病人的现场紧急医疗救治、病人转运和院内医疗救治等工作。
2.3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
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在现有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参与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有关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3监测、预警和报告
3.1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
(1)高温中暑气象等级
根据温度、湿度等气象因子,结合地区气候背景资料,以及高温持续时间,划分为可能发生中暑、较易发生中暑、易发生中暑、极易发生中暑四个等级。具体分级办法参见中国气象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实施方案。
(2)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的发布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监测预报确定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适时开展预报工作,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防范提示。
3.2高温中暑事件预警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展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分析,结合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确定预警发布的级别,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媒体联合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相应提出防御措施。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预警,必须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要及时分析汇总下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预警,并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依据气象条件、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以及发展趋势,将预警分为四级。
(1)一级预警(红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Ⅰ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极易发生中暑”,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Ⅱ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三级预警(黄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较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4)四级预警(蓝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Ⅳ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可能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3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和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应针对辖区内易引起高温中暑事件的健康危害因素制定监测计划,建立高温中暑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监测、评价和报告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高温中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高温中暑事件。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机构及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单位为高温中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及发生高温中暑事件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为责任报告人。
3.3.2报告内容
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联络人姓名、联系电话)、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及地址、发生的地点及时间、中暑人员就诊医院、主要临床表现、中暑人数及死亡人数、事件发生时的气象情况以及事件处理情况。
3.3.3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每年6月1日,各地卫生部门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各地卫生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高温气象条件的实际,适当提前本地区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的启动时间,或推迟事件监测、报告的终止时间。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后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于当日进行网络直报。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由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单位在当日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后者进行网络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2:00时汇总辖区内前24小时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对照高温中暑事件分级标准,对符合高温中暑事件的,要立即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以归并的方式作为高温中暑事件上报,同时通知同级气象业务单位,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要立即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确认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同时通报同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缩短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时限。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高温中暑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越级上报。
3.3.4电话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对高温中暑事件核实无误后,应立即以电话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3.5网络直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除电话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外,需进行网络直报。
(1)初次报告:在对中暑事件核实无误后2小时内,按卫生部网络直报项目,制作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次报告记录单》,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进行网络直报。
(2)进程报告:从初次报告后当天起,每24小时将事件的发展和调查处理工作进程进行一次报告。
(3)结案报告:在对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小时内,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地汇总和评估,进行网络直报。
3.3.6书面报告
(1)初步书面报告
负责高温中暑事件调查处理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完成现场初步调查和处理后24小时内,将事件的基本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2)最终书面报告
在对中暑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4小时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地汇总和评价,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最终报告。
3.3.7其他报告
(1)接到影响范围跨越辖区的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接到高温中暑事件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4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后,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的各级卫生、气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科学分析判断,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4.2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合作联动,向高温中暑事件发
生地人民政府提出事件的防控建议,指导、督促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卫生、气象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一级预警响应措施
① 积极主动地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及早发现病例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② 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对高温中暑病人及受影响人群进行应急体检、诊断鉴定、流行病学调查和心理干预等工作;
③ 主动接受上级气象部门对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天气预报、预测技术和产品的加强指导,及时发布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④ 强化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防暑动员;
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2)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① 进一步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并对夏季露天作业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主动监测,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② 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对高温中暑病人及受影响人群进行应急体检、诊断鉴定、流行病学调查和心理干预等工作;
③ 组织加密气象观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④ 进一步加大宣传防暑降温知识的力度,强化全体社会公众防控高温中暑的意识;
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3)三级预警响应措施
① 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② 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对高温中暑病人及受影响人群进行应急体检、诊断鉴定、流行病学调查和心理干预等工作;
③ 加强气象监测分析,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④ 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或有关单位做好老年、儿童、病人等特殊人群的高温中暑防控工作的意识;
⑤ 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开展防暑降温咨询,并指导用人单位向高温环境作业人群提供预防性给药。
(4)四级预警响应措施
① 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② 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对高温中暑病人及受影响人群进行应急体检、诊断鉴定、流行病学调查和心理干预等工作;
③ 加强气象监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④ 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增强高温环境下作业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
4.3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由发布预警的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应急响应终止主要参考依据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持续3天低于预警所需等级以下,并预测在短期内预报级别不会明显上升,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发中暑病例数明显下降。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应急响应终止,必须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分析汇总下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应急响应终止,并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事件评估
负责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应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立即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根据现场调查报告、相关资料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高温中暑事件涉及的性质,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各个环节的经验和教训,中暑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等。
6奖励与责任追究
6.1奖励
6.1.1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1.2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6.1.3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2违法行为查处
负责卫生监督调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对发生高温中暑事件的单位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3责任追究
6.3.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6.3.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信息发布与公众宣传
负责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要按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联合向媒体发布信息,以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公众有针对性的进行中暑事件的安全、自救、互救以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特别是要进行高温防护等方面知识的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对突发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
8保障措施
8.1组织保障
各级卫生和气象部门要与安监、民政、劳动保障、教育、通讯及信息保障等部门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事件发生后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共同应对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高温中暑事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成立应对高温中暑事件专家组,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提出发布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建议,拟定相关防控工作建议内容,负责开展针对高温中暑事件的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等。
8.2队伍保障
建立市、县(市、区)二级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卫生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加强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能力。
建立市、县(市、区)二级气象应急队伍,气象应急队伍由气象监测、通讯网络、气象预报、灾害评估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3物资保障
(1)必备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设备
现场检测设备:急救防护装置A级、急救防护装置B级、共用采样设备。
医疗救治设备:现场复苏设备、多功能监护仪、心脏起博监护器、输液泵、便携式呼吸机、血气分析仪、全自动血液分析仪、移动式监护装置、呼吸机、除颤器、空调设备、降温毯、冰帽等。
(2)必备的应急药品
必备的现场救治应急药品有:①抗生素类;②心血管系统和抢救药;③呼吸系统药;④维生素类;⑤调节水、电解质平衡药;⑥解热镇痛药;⑦激素类;⑧麻醉及辅助药;⑨
脱水剂等。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申请并设立专项资金,以保证必备的医疗卫生设备与更新。
(4)各级气象部门保证必备的应急气象设备与更新。
8.4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气象部门要为高温中暑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不断完善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加强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和敏感性。建立并完善高温中暑事件的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
9附则
9.1名词术语
1中暑:在本预案中,中暑是指由高温气象条件直接引起人员出现
轻症中暑或
重症中暑的临床症状,并能排除普通
感冒、急性胃肠炎等疾病引起的相关症状,可以考虑诊断。
2中暑先兆:是指在高温作业场所劳动一定时间后,出现头昏、
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
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
3轻症中暑:除中暑先兆的症状加重外,出现面色潮红、大量出汗、脉搏快速等表现,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4重症中暑:重症中暑可分为热射病、
热痉挛和
热衰竭三型,也可出现混合型。
4.1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4.2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4.3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
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9.2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制定,并共同负责解释。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