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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行卫生监督约谈制度的通知(通卫监督〔2012〕8号)

来源:南通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中国卫生人才网
南通卫生人才考试网:有关全面实行卫生监督约谈制度的公告(通卫监督〔2012〕8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如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创新服务举措,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对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警示教育,促进其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卫生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饮食、饮水等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决定在我市全面实行卫生监督约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卫生监督约谈制度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职责

各县(市、区)卫生局、如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创新服务举措,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对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警示教育,促进其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卫生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饮食、饮水等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决定在我市全面实行卫生监督约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卫生监督约谈制度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为促进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的落实,针对相对人经营活动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降低、控制风险的需要,对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卫生安全要求的宣传、警示教育。卫生监督约谈制度适用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监管等各项卫生监督工作。

二、需要约谈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可进行约谈:

(一)预警工作需要;

(二)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

(三)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发现存在隐患或问题,并可能导致不良社会后果的;

(四)管理相对人发生卫生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以及被举报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行政约谈的其他情形。

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

三、约谈主要内容

(一)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要求;

(二)通报相对人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卫生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三)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

(四)督促相对人履行主体责任;

(五)其他应约谈的内容。

四、约谈人员与被约谈人员

约谈人员不得少于2人。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约谈原则,约谈工作一般由发现相关问题的卫生监督人员进行。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按照责任监督员、科室(分所)负责人、所级领导、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分级实施约谈。行为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应由主要领导亲自约谈。发生Ⅲ-Ⅰ级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分别由市、省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

被约谈人员为管理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负责人。

五、约谈程序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在分析相对人存在的问题或风险的基础上,确定约谈的具体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约谈应以《卫生监督约谈通知书》形式通知被约谈人,情况紧急时可以电话通知,并做好记录。

(三)约谈过程包括:约谈人阐明约谈内容;被约谈人说明情况;有关工作人员做好约谈记录;双方签字。

(四)被约谈单位应严格按照约谈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人指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情况报约谈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卫生监督约谈制度是落实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出现需约谈情形时,要及时进行约谈。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将约谈工作列为日常监管工作,建立约谈工作档案并将约谈记录及整改情况载入诚信档案。要加强对约谈管理相对人的跟踪督查,确保约谈效果。

(三)约谈地点原则上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办公场所进行。

(四)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约谈时,获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附件:1.卫生监督约谈通知书

2.卫生监督约谈记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监督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如皋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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