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卫应急发〔2012〕486号
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有序、规范开展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地震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灾区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市卫生局制定了《兰州市卫生局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29日
兰州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规范开展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地震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灾区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加强宣传;依法规范,响应及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抗震救灾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市属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市卫生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建议;指挥协调全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负责对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参与制定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对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估。
2.4医疗卫生救援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机构是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专业技术机构。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地震灾害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包括医疗小分队)负责地震灾害所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基本医疗保障及伤员的健康教育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疫情监测与报告、疫情调查与处理、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预防性消毒、病媒生物防制和卫生宣教工作。
2.4.3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4 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机构
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地震灾区群众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健康教育工作。
3.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分级响应
发生地震灾害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地震灾害的分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援。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可对救援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敏感地区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3.1 响应条件
3.1.1 Ⅰ级响应
国务院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卫生部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3.1.2 Ⅱ级响应
省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省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3.1.3 Ⅲ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3.1.4 Ⅳ级响应
县(区)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3.2响应措施
3.2.1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迅速收集和掌握灾情信息,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相关灾情信息;对伤情和病情开展损害和救援情况评估。所有救灾防病信息都必须及时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2.2医疗救援
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工作,做好现场抢救、检伤、伤员转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开展巡回医疗。
3.2.3疫情监测与报告
加强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恢复和重建疫情报告网络;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加强疫情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
3.2.4饮用水卫生
做好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消毒,加强灾区水质监测与报告。
3.2.5环境卫生
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生活垃圾。做好环境预防性消毒和卫生处理。控制蚊蝇鼠害。
3.2.6卫生宣传
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对公众进行有针对性的医学救治、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3.2.7疫情控制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性疾病风险,开展适宜的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做好疫情调查与处理工作。
3.2.8临时安置点卫生管理
做好临时安置点的医疗、饮用水、环境等环节的卫生工作,对临时厕所的设置和建立提出卫生学建议,开展环境消杀灭和卫生宣教工作。
3.2.9流动人口卫生管理
非灾区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工作,监测和控制传染源,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灾区医疗单位对外来人员要加强疾病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接种工作。
3.2.10自救与防护
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可能的恢复医疗功能。参与救灾的人员要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3.2.11其他措施
接到相关部门的预警后,做好卫生资源的保护、储备救灾和人员防护物资,保障医疗服务功能正常发挥。
必要时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的心理干预。
3.3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经评估,灾害所引发的卫生隐患基本消除,由启动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终止响应。
4 恢复重建与善后
4.1恢复重建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快速恢复。
开展灾后卫生学评价,做好灾后防病工作,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做好受灾地区灾民回迁之前的卫生学评价,指导进行环境清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生监督和指导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2 善后处置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对参与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4.3 调查与评估
组织对救灾过程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认真总结和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评估结果。
5 准备与保障
5.1 物资保障
协商相关部门制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根据本地可能的地震灾害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卫生应急物资。
5.2 交通运输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与铁路、交通、民航、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5.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应急信息通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证信息通畅
5.4技术保障
建立必要的技术方案和工作机制,有计划地开展应对地震灾害卫生应急相关研究。
5.5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平战结合、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
各类卫生应急队伍根据专业特点和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诊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设施、后勤和生活物资、个人防护用品、药品及疫苗制品、消杀灭药械、标识等。
5.6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商政府相关部门安排救灾防病专项经费和紧急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5.7 社会动员
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医疗急救常识,针对灾区群众开展地震灾害的自救互救和防病治病宣传动员,避免及减少灾区疫病发生。
6责任与奖励
6.1 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6.2 奖励
对在抗震救灾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7.2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