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卫法发〔2013〕81号
各县(区)卫生局、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属各中小学校:
为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促进学校卫生安全,为广大中小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2年9月24日)等要求,决定在我市全面开展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全面开展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和指导,动态掌握中小学校基本信息和卫生状况,初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卫生监督监测综合评价体系,促进学校改善卫生状况,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常见病,逐步提高学生整体健康水平,为提高和改进我市学校卫生工作提供基本数据和科学依据。
二、监督监测及健康教育评价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包括职业中学)。
三、监督监测及健康教育评价内容
(一)监督评价。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要求,开展中小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等卫生监督评价工作。(具体监督评价指标见附表1)
(二)监测评价。按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和国家相关采样检测标准等要求,开展学校教室人均面积、课桌椅、黑板、采光、照明、微小气候、噪声、生活饮用水、学生宿舍等监测工作。(具体监测评价指标见附表2)
(三)综合评价。根据卫生监督评价结果和监测评价结果对学校整体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四、监督监测及健康教育评价时间
卫生监督评价每年2次,于春秋季开学时进行;卫生监测评价每年1次,健康教育评价每年1次,于每年3至11月进行,具体实施时间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从维护和促进广大青少年身体健康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把学校卫生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坚持预防为主的学校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的原则,密切配合、共同监管,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卫生工作格局。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根据通知要求,对各县(区)卫生监督所进行监督监测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学校卫生监督检查措施,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基本卫生要求。同时每年要进行辖区中小学校监督监测结果综合评价分析,并将分析情况报告同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教育工作整体规划,加强学校卫生管理,督促学校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并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考评内容;各中小学校要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完成监督监测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整改,逐步提高学校卫生状况。
附件:1. 兰州市中小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评价表
2.兰州市中小学校卫生监测评价表
3.学校健康教育评价表
(附件请从市卫生局网站下载)
兰州市卫生局 兰州市教育局
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