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卫法发〔2013〕276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兰州市2013年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卫生局
2013年6月13日
兰州市2013年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兰州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科学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因饮用水引起的重大传染病和中毒事件发生,确保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甘肃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卫法监函〔2013〕2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督监测范围
按照省卫生厅方案要求,重点开展全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和农村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报告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及时发现供水卫生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二、监督监测内容
(一)水质监测
1.监测点设置、监测指标及监测频率
监测水样类型、监测点设置及监测指标按下表执行,城市饮用水监测每年丰水期做1次常规指标和全分析监测,枯水期做1次常规指标监测;农村饮用水监测每年做2次常规指标监测,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见下表)。
2013年兰州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指标与频次
类型 | 监测点设置① | 监测指标② | 监测频率 | ||
城 市 饮 用 水 | 市 政 供 水 | 出厂水 | 全部市政供水纳入监测网,每个水厂设置1个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枯水期 |
全分析 | 丰水期 | ||||
末梢水 | 兰州市城区设置40个监测点;三县城镇各设置10个监测点。其中学校监测点比例不低于10%。 | 常规指标 | 枯水期 | ||
全分析(10%监测点) 常规指标(90%监测点) | 丰水期 | ||||
自 建 集 中 式 供 水 | 出厂水 | 兰州市城区和县政府所在城镇,至少将3个水厂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3个的,全部纳入;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净水工艺的自建水厂;每个水厂设置1个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枯水期 | |
全分析 | 丰水期 | ||||
末梢水 | 每个水厂设置1个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枯水期 | ||
全分析(1个监测点) 常规指标(其余监测点) | 丰水期 | ||||
二次供水 | 兰州市城区和县政府所在城镇,至少将10个供水设施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其中应至少包括1个学校供水设施;每个供水设施设置1个监测点,位于水箱出水口处。 | 常规指标 | 枯水期 | ||
全分析(10%监测点) 常规指标(90%监测点) | 丰水期 | ||||
农 村 饮 用 水 | 集 中 式 供 水 | 出厂水 | 每个县选择8个农村水厂纳入监测网,不足8个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水厂;每个水厂设置1个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枯水期 |
丰水期 | |||||
末梢水 | 每个农村水厂设置1个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枯水期 | ||
丰水期 | |||||
学校自建设施供水 | 每个县至少将5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学校纳入监测网,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学校供水,每个学校选取1个供水设施;每个设施设置1个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枯水期 | ||
丰水期 | |||||
分散式供水 | 每个县设置2个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枯水期 | ||
丰水期 | |||||
说明: ①各类监测点原则上应当固定,以反映水质长期变化趋势。开展“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学校可作为学校供水监测点。农村集中式供水监测点与“2013年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中的监测点不能相重复。 ②全分析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暂不作要求;常规指标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常规水质指标,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暂不作要求;消毒剂余量和消毒副产物指标根据实际使用消毒剂情况确定,分散式供水不检测。 |
2.水样采集、保存和检测
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2006)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应当为用户取水口处,分散式供水应为家庭储水器内。
3.水质评价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二)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机构对纳入国家监测网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卫生监督检查,记录监督信息,开展水质快速检测,及时填报附表3。
三、开展水质检测能力监测
各县、区对辖区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每半年开展1次监测,及时填报附表4。
(一)监测发现严重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程序要求、时限上报危害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各类型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信息和城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及水质检测能力监测信息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季度第3个月末前填报,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水质检测能力监测信息于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填报。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健康危害监测信息系统”中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系统” 进行互联网直报,于5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填报。
(四)各县、区应当及时分析本辖区饮用水卫生状况。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工作报告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会同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成,并按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五)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总结加盖公章报送市卫生局法监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113879827@qq。com邮箱,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进行汇总分析后报市卫生局,经审核后由市卫生局报省卫生厅。
(一)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全面负责辖区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上报工作总结。
(二)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42项常规指标水样采集和检测工作,由市级负责,县级配合完成,要及时将检测报告和饮用水水质检验能力报告表(见表4)报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健康危害监测信息系统”中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系统” 进行网络直报。同时,负责填报水质全分析监测点现场卫生学调查(见表2)以及64项非常规指标的水样采集、保存和运送,具体采送样时间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
(三)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基本信息调查和卫生监督检查,以及现场快速检测,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水样。承担卫生监督、城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及水质检测能力监测信息(表1、表3和表4)填报,负责将水质卫生检测结果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市卫生局法监处 联系人:张海英
联系电话: 8440239
E-mail:shifajianchu@163。com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陈 辉 马 晋
联系电话:0931-4814912
E-mail:113879827@qq。com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余加琳、贾 清
联系电话:0931-8437491
E-mail: YU.CD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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