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卫生局文件
玉政发〔2011〕20号
关于印发《玉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中心
管理运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玉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中心管理运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玉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中心
管理运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运行体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执行《会计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建立科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机构设置及运作方式
1.机构设置:
卫生局设立玉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中心(下称核算中心),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根据核算要求,中心设主任1名,稽核主办会计2名,核算会计3名。
主任:在局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核算中心的全面工作。
稽核主办会计:负责各核算单位涉及的财务事项监督(即负责对核算会计的会计核算过程进行监督及超过报帐标准的费用开支的审核),同时收集、复核和汇总各项核算数据。
核算会计:负责初审和汇总原始凭证,并承担多个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及经济统计工作。负责记录各核算单位业务收入的缴存,办理经审核、签证后的每一笔原始凭证的资金支现、转帐业务。
2.管理模式及运作方式:
(1)统一编制预算。核算中心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发展规划,结合财力实际,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遇到客观原因影响预算执行需要调整预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核算中心审核、卫生局批准后执行。
(2)统一会计人员管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业务由核算中心统一办理,各单位不再设置会计岗位,只设报帐员,负责办理本单位的日常报帐业务。
(3)统一帐户管理。核算中心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开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经费总帐户,并在总帐户下开设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独立分户,撤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帐户。
(4)统一报帐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报帐员(必须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负责向核算中心申请支款、经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日常业务。对于手续不全或违规违纪的支出,核算中心予以退回。
(5)统一收付方式。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当日存入核算中心专户,由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同时,建立业务备用金制度,用以支付现金支出业务和新农合直补报销所需现金,其额度由核算中心根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前三年平均月支出总额为依据,保证各核算单位7天左右的备用金。
(6)统一办理采购资金划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采购支出,由单位提出申请和计划,按规定程序采购验收后,采购资金由核算中心直接拨付供应商。
(7)统一收费票据管理。统一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票据,清理回收所有的过期作废票据和自制票据,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核算中心,由核算中心负责票据购买、保管、领用、核销、遗失处理、清查、归档等。
(8)统一财务公开。核算中心每月向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并统一办理财务公开。
(9)统一会计电算化。核算中心使用财务软件核算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事项,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准确、快捷,提升会计核算水平。
(10)统一档案管理。当年各核算单位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统一保管、编目、立卷、归档,以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规范、安全。
(11)统一审计监管。核算中心接受并配合各级审计、财政、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运行、收支状况、财务管理等的检查,所涉及的违法违规罚没款由各核算单位承担。
三、核算中心有关工作职责和制度
(一)核算中心职责
1.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预算、核算、决算,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拨款及时、足额拨入,按时拨付。
2.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类专项资金(含物资、器械)的申请、拨入工作,监督资金的专款专用并跟踪问责。
3.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入的缴存、费用支付、基金增减等经济业务的核算,负责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4.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建项目管理、资金支付和其它固定资产帐目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5.分析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状况,及时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金流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良性循环和事业健康发展。
6.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管理,不断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收节支新途径,挖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使用潜力,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7.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
8.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电算化,实现信息共享。
(二)核算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在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认真执行各项方针政策,财经法规与制度,做好核算中心事务的上传下达工作,教育、引导中心工作人员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2.组织建立、健全中心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保证核算中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3.督促各岗位会计人员严格执行《会计法》,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地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工作。
4.负责协调中心与卫生局有关业务科室,各核算单位、银行之间的业务关系。
5.定期布置、检查、总结中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核算中心稽核会计岗位职责
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有关知识。
2.重点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1000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办公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审核,负责对金额在3000元的基本建设工程(维修)款及药品、一次性医用耗材、小型医用器材等经济往来款的审核。1万元以上支出,必须报经卫生局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办理结算和入帐手续。
3.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算会计的会计核算过程进行监督,杜绝资金挤占、挪用、贪污等行为;加强督查各核算单位业务收入及其他收入缴存入帐。
4.加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产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总帐和一级分类明细帐,监督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二级明细帐,详细记录固定资产增减变化,定期盘点,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5.加强核算中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交流,培训与提高报帐员业务水平。
6.及时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新矛盾,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四)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会计岗位职责
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有关知识。
2.认真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帐员报送的各项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其财务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完整和合法,内容是否齐全。
3.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及时传递会计凭证,不得积压。
4.负责指导报帐员办理报帐业务及做好辅助核算工作,加强督查各核算单位业务收入及其他收入缴存入帐。
5.每月末及时将各统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事项处理完毕,次月6日前通知各单位报帐员将会计报表送达各统管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6.加强对报帐员备用金的监管,每季度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备用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抽查一次,不得出现报帐员挪用和挤占备用金现象发生。
7.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入的缴存及费用、药款、工程等款项的支付。
8.每月末负责与核算会计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帐目,保证帐帐相符、帐款相符,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9.对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办理支付手续,不得无故推迟或拖延办理。
10.每月月末应及时结算出“银行存款”余额,并与银行(信用社)对帐单进行核对,保证帐单相符。如出现未达款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如调节后仍不相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反馈。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帐员工作职责
1.报帐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和核算中心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及时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对单位负责人和核算中心负责。
2.负责办理本单位财务收支报帐具体业务,审核和监督本单位的预算决算编制执行。
3.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管理和使用备用金,审查收集原始凭证,把好凭证的报销关,按时将原始凭证送核算中心报帐。
4.负责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往来款项备查帐和辅助帐。负责办理本单位使用票据的领用、缴销等事宜,及时足额上缴业务收入。
5.定期编制本单位日常业务收入汇总单,并定期与核算中心核对各种帐目,配合核算中心编制本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报表。
6.负责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7.负责办理本单位人员调资、增资工作;办理人员调进、调出工资手续;负责办理本单位人员的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项。
8.负责办理本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六)会计核算中心报帐规程
1.一般报帐程序
(1)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帐员负责将单位负责人签批的原始凭证,按照核算中心印制的“费用报销分类单”的要求,整理、归类、粘贴后,到核算中心负责本单位业务的核算会计处办理报帐手续。
(2)核算会计对统管单位报来的凭证,按规定进行审核无误后,在“费用报销分类单”上签字,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3)核算中心根据需要做出现金收支分割单后,由核算会计进行会计处理,月末核对,做到帐帐、帐款相符则可编制报表。
(4)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帐业务必须在次月的1日前完成。核算中心每月初1日-5日制作会计报表,不对外报帐,每月10日前,开户单位领回本单位上月会计报表一式二份,核对相符盖章后返回一份会计核算中心存档,若有疑问可到核算中心查询核实。
2.收入报帐程序
(1)核算会计根据财政局和卫生局下达的分单位、资金性质、用途、金额拨入的财政补助(包括专项资金)拨款单,进行会计处理。
(2)业务收入和往来资金报帐程序。核算会计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单位存入(汇入)的缴款单和核算中心内部填制的收入报帐单,进行会计处理。
3.费用报帐程序
报帐员到核算中心办理报帐业务时,首先由分管的核算会计接单,先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票据盖章、签字是否与费用开支相符;票据是否合法、真实、完整;单据手续资料是否完备;金额与附件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按责权和程序审批后,将现金收入、支出分割后,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入帐。
4.费用报销应提供的资料
(1)经卫生局批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收入分配方案,财务开支标准,奖金、补助等考核、发放标准等。
(2)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总收入和总支出计划(业务收入计划要按收费项目分类编制,支出计划要按支出经济分类明细项目编制)。
(3)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改建、扩建、修膳、装潢维修)列入政府采购物品等,必须事先有预算(计划),事后有决算,预、决算按管理权限批复后执行,并要求事先抄送会计核算中心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4)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等物品必须按正规渠道采购,验收要有税务发票、验收单、随货同行联三单齐全,方可入库。
5.法律责任
(1)报帐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要对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单位报帐员弄虚作假;不得干扰核算中心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并依据《会计法》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核算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优质服务,并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会计法规,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审核、稽查,并严格按照会计工作规范的程序办理好每一笔会计核算业务。对违法违纪行为应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单位下达书面意见,并请求卫生局处理。如对违法违纪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卫生局汇报处理,给国家和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照《会计法》有关条款规定负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