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卫生局文件
玉政卫发〔2012〕34号
关于对全市卫生系统借调和自聘人员
进行清理的通知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根据市纪委、市人社局关于清理单位借调和自聘人员的有关要求,现将卫生系统借调和自聘人员清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纪委、市人社局《关于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和自聘人员进行清理的通知》(玉纪发〔2012〕7号)要求,组织对本单位借调出(入)干部和自聘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并填报清理调查表,一式三份,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于2012年3月19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办公室。
二、在清理过程中,有空编的单位对确因工作需要留用且符合选调政策人员单独登记,书面上报市卫生局,经卫生局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尽快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三、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甘人社发〔2010〕31号)要求,对卫生院自聘人员全部予以清退,具体清退工作由卫生院自行负责办理。
四、各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中通过市卫生局办理了聘任手续的,可安排到村卫生室岗位工作。
五、严格执行全省公开招录医学类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的政策规定,依照省、市下达的分配计划和服务单位如实确定乡镇卫生院工作岗位,实名制管理,不得随意调配。未按规定到岗的,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六、凡借调单位无空编的,或因身份等原因不符合选调政策的,各单位要将借调人员在2012年3月20日前全部自行清理退回原单位,清退情况报市卫生局审核备案。
七、各单位若存在其它特殊身份人员,单独形成说明材料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八、各单位对此次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把关,严格按规定时限上报清理调查表,保证表格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不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玉纪发〔2012〕7号文件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
1.玉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出人员情况调查表
2.玉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入人员情况调查表
3.玉门市机关事业单位自聘人员情况调查表
4.玉门市卫生系统符合选调政策人员情况登记表
5.玉门市乡镇卫生院自聘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
6.招录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大学毕业生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借调自聘人员清理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