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卫生局文件
玉政卫发〔2012〕231号
关于核发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
村医定额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市属各乡镇卫生院:
为支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关于下拨2011年中央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甘财社〔2012〕63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结算2012年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村医定额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甘财社〔2012〕5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乡镇卫生院给各村卫生室网上代购药品,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和全年考核情况,并参照各村服务人口数量予以核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村医定额补助专项资金,此次核拨资金方法:1、每个村卫生室每月100元。2、按照所辖区服务人口数核拨,其中2011年人均0.73元,2012年人均按0.43元计算。3、以卫生院代购药品数额计算。各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将卫生局核定拨付的资金及时发放到村医手中,落实省卫生厅为民办实事要求。
附件: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村医定额补助专项资金核定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定额补助专项资金核定表(2012年).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