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卫生局文件
金卫发〔2012〕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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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村卫生室静脉输液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村卫生室静脉输液的通知》(甘卫农卫函〔2012〕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相关要求如下:
1、村卫生室开展静脉输液必须通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开展静脉输液。
2、村卫生室静脉输液资格审核,先由各村卫生室按照《金塔县村卫生室静脉输液资格量化评分表》进行自查,经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金塔县村卫生室申请开展静脉输液审批表》提出申请,由所辖乡镇卫生院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报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进行复核,经卫生监督所复核达标者报请县卫生局授予静脉输液资格。
3、村卫生室静脉输液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今后,静脉输液资格将纳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依据之一。对不符合静脉输液条件和要求的,取消其静脉输液资格。
4、各乡镇卫生院要对照《酒泉市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量化考核体系(试行)》中规定的标准,从房屋布局、设备设施、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快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进度。同时,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日常管理,将村卫生室静脉输液纳入村卫生室医疗质量管理和考核。发现村医违反规定、条件下降、不遵守静脉输液要求的,由乡镇卫生院向县卫生局提出取消静脉输液请示,经县卫生局审核后撤销其静脉输液资格,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5、各乡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村卫生室静脉输液资格规范工作,组织所辖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认真学习《通知》要求并进行自查,按照《金塔县村卫生室静脉输液资格量化评分表》严格审查,务必于2012年10月20日以前完成初审,并将《金塔县村卫生室申请开展静脉输液审批表》收齐,报县卫生局医政股统一复核。
附件:
1、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村卫生室静脉输液的通知》
2、金塔县村卫生室静脉输液资格量化评分表
3、金塔县村卫生室申请开展静脉输液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规范 村卫生室 静脉输液
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金塔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