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卫生局文件
州卫农卫发〔2013〕7号
关于开展全州优秀乡镇卫生院院长
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局:
为发挥先进模范的带动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农牧村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局务会议研究,决定表彰一批立足农村,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服务农民的优秀乡镇卫生院院长。现将评选表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标准
(1)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农牧村卫生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2)积极推进新型农牧村合作医疗工作,真抓实干,无私奉献,为广大农牧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努力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及时制止新农合违规违纪行为。
(3)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圆满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在乡镇卫生院自身改革与发展、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开展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深得本院职工和辖区内乡村医生及人民群众拥护。
(4)积极推动农牧村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在推进农村卫生机构纵向业务合作、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成绩突出。
(5)坚持以人为本,在“三好一满意”活动中表现突出,职业道德高尚,注重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努力提升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带领全院职工树立“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良好形象。
(6)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职10年以上(含10年)的乡镇卫生院院长。
(7)对所有任职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乡镇卫生院院长进行统计,并填报表格上报州卫生局农卫科(见附件2)。
二、奖励方式
全州优秀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州卫生局予以表彰奖励,受表彰人员名单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布。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逐级审核上报。各县市按照评选标准组织推荐。县市级卫生局推荐全州优秀乡镇卫生院院长候选人,应充分听取候选人所在镇政府及所在单位职工、当地群众的意见。推荐候选人由各县市卫生局审核后统一上报。经州卫生局评审通过后由所在县市卫生局在本县市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者予以确认。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程序。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工作程序,推荐事迹突出、群众公认、能切实发挥表率作用的先进典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在评选推荐工作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对以抄袭、伪造等方式形成事迹材料的,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取消候选人资格,已受表彰的,取消荣誉称号。
(三)按规定时间上报材料。任职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统计表(附件2),务于5月18日前上报州卫生局农(牧)村卫生科(同时报电子版)。全州优秀乡镇卫生院院长填写《甘南州优秀乡镇卫生院院长推荐表》一式三份(附件1),用A4纸双面打印,并附典型事迹材料3份,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评审材料务于5月25日前上报州卫生局农(牧)村卫生科(同时报电子版)。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 系 人:杨小云
联系电话:8216352
邮 箱:gnzwsjjfk@126。com
附件2:任职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统计表.doc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