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西安市卫生局转发陕西省卫生厅关于统一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市卫发[2008]640号)文件精神,近期开始对全区符合条件人员统一换发新版《护士执业证书》。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合格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一)《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
二、换发证书时间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换证时间
本次换证工作从2009年元月1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结束,换证工作结束后,市卫生局将不再受理换证申请。
(二)提交的材料
1、凡符合本次换证条件的人员,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网上下载)
2、《陕西省护士执业证书换领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单位及省、市、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后附)
3、原版护士执业证书(正本、副本)或省人事厅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六个月内免冠正面两寸照片七张(四张贴在陕西省护士执业证换领申请审核表,一张贴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张贴在护士执业证书,一张贴在体检表)
6、申请人六个月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证明(指定体检机构:阎良区人民医院)
7、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
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的医疗机构,可集体出具本单位所有护士的聘用证明,必须由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公章。
8、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提供)
对94年按照《护士管理办法》施行考试前未及时换发执业护士证书的个别人员,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事部门或职改领导小组下发的护士资格认定文件和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同时需医疗机构和所辖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说明。
原版护士执业证书的正本或副本遗失其中1本的,在递交材料时,需医疗机构书面说明;原版护士执业证书的正、副本全部遗失的,在递交材料时,同时需医疗机构和所辖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说明。
三、其他事项
1、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履行护士管理职能,组织好本单位护士(包括聘用护士)信息的收集和录入,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准确。审核材料1人1袋,按顺序装订,以便集中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只接受单位集体换证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
2、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为非本机构人员出具聘用证明。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为保证换证工作顺利、有序开展,避免重报、漏报情况的发生,省卫生厅从2009年元月1日起至6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暂停护士执业地点变更。在此期间护士一律在原工作单位登记换证。
4、护士换证及注册收费参照核发新证标准收取。
5、请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提交的材料上报到卫生局业务科。联系人:常力 联系电话:86875240
附:陕西省护士执业证书换领申请审核表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