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卫生考试网:岐山县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传染病病例,及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遏制传染病的流行和蔓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陕西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传染病及突发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一、项目目标及时发现、报告传染病病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处理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二、服务对象辖区内法定传染病病例、怀疑
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传染病病例,及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遏制传染病的流行和蔓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陕西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传染病及突发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及时发现、报告传染病病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处理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法定传染病病例、怀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及相关人群。
三、服务内容
(一)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1、按照县卫生局《关于组建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队的通知》各相关类别分队及各相关医院要建立队伍,完善制度,明确职能,确定队员任务,制定工作流程和操作文件,完善装备,做好人员的日常性的培训和操作演练。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分队,各相关医院成立的救援队要有急性传染病发现报告、初步处置、日常监测等环节的人员和工作流程安排与落实,要在县疾控指导下,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
3、各医疗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的日常性的各项措施,平时性的考核指标要达到。
(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使用县局统一印制的规范的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填写完整。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三)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被确定网络直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未被确定的单位,按相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尽快报告,同时向县疾控中心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当怀疑有传染病爆发流行的可能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逐级报告。
2、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
炭疽、传染性非典型
肺炎、
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要于2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
3、订正报告和补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进行补报。
(四)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对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和预防服务。
3、
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4、疫点疫区处理。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5、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6、宣传教育。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五)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
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四、服务流程
五、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1、县卫生局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项目的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管理及专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项目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和资金核算发放及奖惩等组织管理工作。
2、县项目办公室负责突发急性传染病的处置、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及报告、工作的日常督导、评价与分析,技术指导,工作进展等信息收集报送等工作。
3、乡镇卫生院和厂矿职工医院是为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和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并接受县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实施要求
1、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厂矿职工医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
2、传染病病种报告、报告卡填写等工作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执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要至少保留3年。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厂矿职工医院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六、资金安排
(一)预防接种服务项目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统筹安排。
(二)乡镇(中心)卫生院要及时足额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项目资金发放村卫生室,不得因经费问题延误工作进度,同时要落实兑现考核奖励资金,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
(三)乡镇(中心)卫生院需加强村级考核评估,建立完善项目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七、监督与考核评估
全县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一安排、统一部署,按照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一)县卫生局负责对辖区所有乡镇卫生院、厂矿职工医院项目的执行情况每季度进行1次督导考核和通报,并进行日常质量监控及全面考评工作。
(二)各乡镇要对本辖区村卫生所每半年进行1次督导考核,每月开展2个村级督导检查,督导结果及时通报。
(三)考核指标
1、传染病登记规范、完整率100%。
2、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100%。
3、传染病病例规范处置率100%。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100%。
5、各乡镇医疗机构旬报、月报完整率100%。
6、艾滋病防治相关单位工作任务月完成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