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卫发(2011)215 号
扶风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扶风县卫生系统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扶风县卫生系统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扶风县卫生系统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试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卫生系统财务管理, 严肃财经纪律,完善内审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务制度, 保证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切实维护经济秩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全县卫生系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会计帐务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会计条例、规范、准则的规定执行。各医疗卫生单位统一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立医院会计制度》。
第三条 会计工作实行社会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制度。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审计一次,审计人员在会计凭证封底签名,并将审计情况书面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会计。各单位觉接受财政、审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财务管理纳入政务、院务公开项目。
第四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
第五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单位财务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稽核制度,岗位设置应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严格财务人员的分工,使其各负其责,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银行印鉴至少需留财务印章、法人代表、会计章,印鉴各自保管(会计管财务章、出纳管银行支票)。
第六条 实行钱帐分管制度,设置专职会计,负责帐务处理;设置专职或兼职出纳(法人代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职务),负责钱款收付和登记现金日记账。所有账目做到日清月结,月末核对,做到钱帐相符,出纳交帐须附交割单。
第七条 经费开支实行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制。重大开支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上报县卫生局审批。设备购置、房屋维修、基建、福利发放须报经县卫生局审批后方可列支,大型医疗设备购置须科学论证,并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坚决杜绝违规开支。各单位财务人员要及时、准确、合理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局和相关单位报送。
第八条 对各项医疗支出必须严格把关,支出单据须注明事由,有经办人、领导签字。
第九条 现金只能支付不足支票金额起点的零星开支及职工工资、补贴、差旅费等,3000元以上的大额款项需通过银行转帐或汇款方式结算。
第十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收费制度。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和超标收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收取。收费要做到“两公开、一监督”。收费应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入帐,严禁现金坐支、挪用。
第十一条 合理编制预算,财务报表须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财务审核关,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开支。要开源节流,禁止浪费;合理调度资金,保障正常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严格票据管理,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药分开核算制度;会计人员必须做好会计凭证的保管工作,严格防止会计凭证错乱不全和丢失损坏。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财务人员应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应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原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第十三条 对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财产进行登记并建账,入账价值要符合有关规定,各单位之间调拨有关设备、仪器设备等必须报经县卫生局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在每月10前将上月财务收支凭证、每季度末15日内将上季度财务报表上报县卫生局审核。
第十五条 县卫生局每年终都要结合年初核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单位的预算收支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优树先,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县卫生局成立卫生系统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组织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收支,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或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其它有关财务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卫生系统 财务管理内部审计 试行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
扶风局卫生局 2011年8月31日印发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