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卫党发(2012)04号
中共扶风县卫生局委员会
扶 风 县 卫 生 局
关于印发《扶风县卫生系统效能监察处理十条规定》的
通 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党支部:
现将《扶风县卫生系统效能监察处理十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扶风县卫生系统效能监察处理十条规定
为了改进卫生系统干部职工医德医风,加强单位效能建设,优化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制度法规和扶办发(2012)27号文件精神,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履行本职工作不力,在岗不履职、不尽责、影响所在单位工作效能,经县局主管领导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2次,领导干部仍无明显改进的,一律予以停职,一般工作人员调离岗位。
二、经局党委、局务会批准召开的会议、工作检查及有关公务活动,事前未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突发性事件未按规定时限到位,被县局党委、局务会或局纪委累计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责令其在全县卫生系统媒体上公开检查;3次以上的,一律先停职,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县卫生局及其各股室办下达的党的建设、经济工作、社会稳定、医疗卫生、疾控保健、爱卫等任务未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的,督查督办3次后,仍无改进,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一律先停职或引咎辞职。
四、因违规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引起突发事件或群体上访,上级督办或县级以上媒体曝光2次以上的,视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党政纪处分。
五、对局党委、局务会及局纪委业务主管上级部署的任务,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或纪律处分。
六、在 “两率一度”等民意调查中,连续2年位列全县基层站所后10位的,全系统后1位的,对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一律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凡年内发生赴省进京上访两次以上的,县卫生局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局纪委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五次以上的,局纪委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先予以停职,脱离岗位集中解决信访问题,并对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在党风政风行风民主评议中,连续2年位于本序列后10%的,对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一律予以停职,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在局党委、局务会及市、县以上明查暗访中,受到通报批评1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2次以上责令其在县卫生系统媒体上公开检查,3次以上一律予以停职。对于一般工作人员,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七、向企业、单位、个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违反价格及药品“三统一”规定,没收非法收入,对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八、凡发现上班期间擅自离岗,上网炒股、聊天,玩电脑游戏、打牌或到其它娱乐场所的,发现1次予以警告,2次予以诫勉谈话,3次予以停职,并给予党政纪处理。单位管理在行业管理过程中松散,干部职工长期不在岗,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单位隐瞒不报,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或警告处分。
九、领导干部在经济建设、社会管理、行业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循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十、对履职不力,造成损失的,可由局党委、局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局纪委直接启动效能监察,视其情节进行党政纪处理。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县卫生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所有工作人员。
本规定由县局纪委牵头,相关股室办根据各自职能配合组织实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作风建设 十条规定 通知
送:局党委委员
发:各医疗卫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