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013] 172号
各市卫生局,有关县(市、区)卫生局,省级有关医院:
为规范我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按照《转发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办医〔2009〕17号)要求,我厅委托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近期申报血液透析等医疗技术的部分医疗机构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现将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公布如下:
一、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浙江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杭州市中医院、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
二、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浙江省人民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
三、妇科内镜诊疗技术(非四级):浙江大学校医院、杭州红房子妇产医院、杭州广仁医院、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温州同德医院、平湖市妇幼保健所、湖州市南浔人民医院
四、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四级):温州市人民医院
五、人工关节置换技术(限人工髋关节置换):杭州钢铁集团公司职工医院、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海宁康华医院、绍兴县中医院、衢州市中医院、遂昌县人民医院、缙云县田氏伤科医院
六、血液透析技术:乐清市第五人民医院、海宁市第三人民医院、义乌復元医院
七、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技术:杭州萧山钱江医院、宁波市第六医院、新昌县人民医院
八、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海军杭州疗养院、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杭州万事利医院、余杭区妇幼保健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医院、平阳长庚医院、海宁市人民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龙游县中医医院、台州市博爱医院、浙江省台州医院
九、肿瘤射频消融治疗技术: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杭州市中医院
十、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导管消融治疗)
请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备注栏内增加诊疗项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技术临床应用。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