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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卫生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来源:温岭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8 中国卫生人才网
温岭人才网:温岭市卫生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温岭市卫生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434项:其中行政许可8项;行政监管14项;行政处罚394项;行政强制8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8项。序号编码行政权力名称法律依据权力类型实施主体1TZ81WS-XK-000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医疗机

温岭市卫生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434项:其中行政许可8项;行政监管14项;行政处罚394项;行政强制8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8项。
序号 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1 TZ81WS-XK-000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行政许可 温岭市卫生局
2 TZ81WS-XK-000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行政许可 温岭市卫生局
3 TZ81WS-XK-0003 放射诊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温岭市卫生局
4 TZ81WS-XK-000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施“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行政许可 温岭市卫生局
5 TZ81WS-XK-0005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ƒ《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以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 温岭市卫生局
6 TZ81WS-XK-0006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行政许可 温岭市卫生局
7 TZ81WS-XK-0007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行政许可 温岭市卫生局
8 TZ81WS-XK-0008 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云app安装不了怎么办 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ƒ
行政许可 温岭市卫生局
9 TZ81WS-JG-000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行政监管 温岭市卫生局
10 TZ81WS-JG-0002 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监管 温岭市卫生局
11 TZ81WS-JG-0003 放射诊疗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管 温岭市卫生局
12 TZ81WS-JG-0004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监管 温岭市卫生局
13 TZ81WS-JG-0005 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行政监管 温岭市卫生局
14 TZ81WS-JG-0006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行政监管 温岭市卫生局
15 TZ81WS-JG-0007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卫生部主管钱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管 温岭市卫生局
16 TZ81WS-JG-0008 母婴保健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行政监管 温岭市卫生局
17 TZ81WS-JG-0009 血液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行政监管 温岭市卫生局
18 TZ81WS-JG-0010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行政监管 温岭市卫生局
19 TZ81WS-JG-0011 消毒监督管理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行政监管 温岭市卫生局
20 TZ81WS-JG-0012 精神卫生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行政监管 温岭市卫生局
21 TZ81WS-JG-0013 爱国卫生监督管理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三)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健康促进与教育,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农村改厕工作的监督和技术指导等;” 行政监管 温岭市卫生局
22 TZ81WS-JG-0014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管 温岭市卫生局
23 TZ81WS-CF-0001 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4 TZ81WS-CF-0002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5 TZ81WS-CF-0003 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 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6 TZ81WS-CF-0004 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 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7 TZ81WS-CF-0005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8 TZ81WS-CF-0006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9 TZ81WS-CF-0007 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 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0 TZ81WS-CF-0008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 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1 TZ81WS-CF-0009 医疗机构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2 TZ81WS-CF-0010 非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3 TZ81WS-CF-0011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4 TZ81WS-CF-0012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5 TZ81WS-CF-0013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6 TZ81WS-CF-0014 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7 TZ81WS-CF-0015 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8 TZ81WS-CF-0016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9 TZ81WS-CF-0017 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40 TZ81WS-CF-0018 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41 TZ81WS-CF-0019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42 TZ81WS-CF-0020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43 TZ81WS-CF-0021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44 TZ81WS-CF-0022 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45 TZ81WS-CF-0023 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46 TZ81WS-CF-0024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47 TZ81WS-CF-0025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48 TZ81WS-CF-0026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式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49 TZ81WS-CF-0027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五千元,以五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50 TZ81WS-CF-0028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51 TZ81WS-CF-0029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52 TZ81WS-CF-0030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53 TZ81WS-CF-0031 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54 TZ81WS-CF-0032 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55 TZ81WS-CF-0033 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加非碘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畜牧用盐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56 TZ81WS-CF-0034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57 TZ81WS-CF-0035 逾期拒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58 TZ81WS-CF-0036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59 TZ81WS-CF-0037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60 TZ81WS-CF-0038 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61 TZ81WS-CF-0039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62 TZ81WS-CF-0040 中医医疗机构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63 TZ81WS-CF-0041 中医医疗机构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64 TZ81WS-CF-0042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65 TZ81WS-CF-0043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66 TZ81WS-CF-0044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67 TZ81WS-CF-0045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68 TZ81WS-CF-0046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69 TZ81WS-CF-0047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70 TZ81WS-CF-0048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71 TZ81WS-CF-0049 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72 TZ81WS-CF-0050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73 TZ81WS-CF-0051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74 TZ81WS-CF-0052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75 TZ81WS-CF-0053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76 TZ81WS-CF-0054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77 TZ81WS-CF-0055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非法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78 TZ81WS-CF-0056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79 TZ81WS-CF-0057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二)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80 TZ81WS-CF-0058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81 TZ81WS-CF-0059 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四)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82 TZ81WS-CF-0060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83 TZ81WS-CF-0061 乡村医生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84 TZ81WS-CF-0062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85 TZ81WS-CF-0063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86 TZ81WS-CF-0064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87 TZ81WS-CF-0065 医疗卫生机构护士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标准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88 TZ81WS-CF-0066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89 TZ81WS-CF-0067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或者未依照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90 TZ81WS-CF-0068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91 TZ81WS-CF-0069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未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或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92 TZ81WS-CF-0070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93 TZ81WS-CF-0071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94 TZ81WS-CF-0072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95 TZ81WS-CF-0073 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96 TZ81WS-CF-0074 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 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97 TZ81WS-CF-0075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98 TZ81WS-CF-0076 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99 TZ81WS-CF-0077 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00 TZ81WS-CF-0078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01 TZ81WS-CF-0079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02 TZ81WS-CF-0080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03 TZ81WS-CF-0081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04 TZ81WS-CF-0082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05 TZ81WS-CF-0083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06 TZ81WS-CF-0084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07 TZ81WS-CF-0085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使用未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08 TZ81WS-CF-0086 未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 擅自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未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 擅自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9 TZ81WS-CF-0087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10 TZ81WS-CF-0088 医师或药师未按《******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具(调剂)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11 TZ81WS-CF-0089 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 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12 TZ81WS-CF-0090 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药品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 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13 TZ81WS-CF-0091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14 TZ81WS-CF-0092 发生******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处罚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发生******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15 TZ81WS-CF-0093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16 TZ81WS-CF-0094 违反《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逾期未改正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17 TZ81WS-CF-0095 未依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逾期未改正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18 TZ81WS-CF-0096 未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就诊者提供价格清单,或未及时对就诊者的询问作出答复,逾期未改正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就诊者提供价格清单,或者对就诊者的询问未及时作出答复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19 TZ81WS-CF-0097 医疗机构未依建立并执行药品、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和处方评估制度,逾期未改正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医院类医疗机构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和处方评估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20 TZ81WS-CF-0098 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21 TZ81WS-CF-0099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22 TZ81WS-CF-0100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23 TZ81WS-CF-0101 医疗机构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24 TZ81WS-CF-0102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25 TZ81WS-CF-0103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26 TZ81WS-CF-0104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27 TZ81WS-CF-0105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28 TZ81WS-CF-0106 违反《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29 TZ81WS-CF-0107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30 TZ81WS-CF-0108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31 TZ81WS-CF-0109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32 TZ81WS-CF-011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33 TZ81WS-CF-0111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34 TZ81WS-CF-0112 非法采集血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35 TZ81WS-CF-0113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36 TZ81WS-CF-0114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37 TZ81WS-CF-0115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38 TZ81WS-CF-0116 雇用他人献血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雇用他人献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39 TZ81WS-CF-0117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无偿献血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临床用血互助金标准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40 TZ81WS-CF-0118 未经批准设立血站或者未经批准从事采血、供血活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血站或者未经批准从事采血、供血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工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41 TZ81WS-CF-0119 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42 TZ81WS-CF-0120 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43 TZ81WS-CF-0121 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44 TZ81WS-CF-0122 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45 TZ81WS-CF-0123 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46 TZ81WS-CF-0124 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47 TZ81WS-CF-0125 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48 TZ81WS-CF-0126 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49 TZ81WS-CF-0127 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50 TZ81WS-CF-0128 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51 TZ81WS-CF-0129 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52 TZ81WS-CF-0130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53 TZ81WS-CF-0131 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54 TZ81WS-CF-0132 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55 TZ81WS-CF-0133 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56 TZ81WS-CF-0134 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项:“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57 TZ81WS-CF-0135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58 TZ81WS-CF-0136 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59 TZ81WS-CF-0137 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60 TZ81WS-CF-0138 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61 TZ81WS-CF-0139 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62 TZ81WS-CF-0140 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63 TZ81WS-CF-0141 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64 TZ81WS-CF-0142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65 TZ81WS-CF-0143 单采血浆站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66 TZ81WS-CF-0144 单采血浆站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67 TZ81WS-CF-0145 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68 TZ81WS-CF-0146 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一)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69 TZ81WS-CF-0147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责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70 TZ81WS-CF-0148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71 TZ81WS-CF-0149 单采血浆站未取得合法有效《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72 TZ81WS-CF-0150 《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73 TZ81WS-CF-0151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74 TZ81WS-CF-0152 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75 TZ81WS-CF-0153 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76 TZ81WS-CF-0154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77 TZ81WS-CF-0155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78 TZ81WS-CF-0156 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79 TZ81WS-CF-0157 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80 TZ81WS-CF-0158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81 TZ81WS-CF-0159 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82 TZ81WS-CF-0160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83 TZ81WS-CF-0161 超量、频繁采集血浆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三)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84 TZ81WS-CF-0162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85 TZ81WS-CF-0163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86 TZ81WS-CF-0164 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87 TZ81WS-CF-0165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88 TZ81WS-CF-0166 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八)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九)项:“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89 TZ81WS-CF-0167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九)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项:“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90 TZ81WS-CF-0168 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一)项:“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91 TZ81WS-CF-0169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一)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92 TZ81WS-CF-0170 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二)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93 TZ81WS-CF-0171 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三)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94 TZ81WS-CF-0172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四)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95 TZ81WS-CF-0173 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五)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96 TZ81WS-CF-0174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97 TZ81WS-CF-0175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98 TZ81WS-CF-0176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199 TZ81WS-CF-0177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00 TZ81WS-CF-0178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01 TZ81WS-CF-0179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 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02 TZ81WS-CF-0180 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03 TZ81WS-CF-0181 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04 TZ81WS-CF-0182 医务人员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05 TZ81WS-CF-0183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06 TZ81WS-CF-0184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07 TZ81WS-CF-0185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库,采集、提供****   《人类****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按照本办法审查,审查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查不同意的,不得再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08 TZ81WS-CF-018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09 TZ81WS-CF-0187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10 TZ81WS-CF-0188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11 TZ81WS-CF-0189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12 TZ81WS-CF-0190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13 TZ81WS-CF-0191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14 TZ81WS-CF-0192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15 TZ81WS-CF-0193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16 TZ81WS-CF-0194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17 TZ81WS-CF-0195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18 TZ81WS-CF-0196 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19 TZ81WS-CF-0197 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20 TZ81WS-CF-0198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21 TZ81WS-CF-0199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22 TZ81WS-CF-0200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23 TZ81WS-CF-020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24 TZ81WS-CF-0202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25 TZ81WS-CF-0203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26 TZ81WS-CF-0204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27 TZ81WS-CF-020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28 TZ81WS-CF-0206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29 TZ81WS-CF-0207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30 TZ81WS-CF-0208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31 TZ81WS-CF-0209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32 TZ81WS-CF-0210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且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33 TZ81WS-CF-0211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或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或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34 TZ81WS-CF-0212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35 TZ81WS-CF-0213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36 TZ81WS-CF-0214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37 TZ81WS-CF-0215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或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38 TZ81WS-CF-0216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39 TZ81WS-CF-0217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40 TZ81WS-CF-0218 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41 TZ81WS-CF-0219 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42 TZ81WS-CF-0220 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43 TZ81WS-CF-0221 医疗机构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44 TZ81WS-CF-0222 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45 TZ81WS-CF-0223 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46 TZ81WS-CF-0224 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47 TZ81WS-CF-0225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48 TZ81WS-CF-0226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二)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49 TZ81WS-CF-0227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50 TZ81WS-CF-0228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三)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51 TZ81WS-CF-0229 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五) 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52 TZ81WS-CF-0230 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53 TZ81WS-CF-0231 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六) 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54 TZ81WS-CF-023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55 TZ81WS-CF-0233 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56 TZ81WS-CF-0234 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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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TZ81WS-CF-0235 医疗卫生机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58 TZ81WS-CF-0236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59 TZ81WS-CF-0237 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60 TZ81WS-CF-0238 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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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TZ81WS-CF-0239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62 TZ81WS-CF-0240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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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TZ81WS-CF-0241 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64 TZ81WS-CF-0242 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65 TZ81WS-CF-0243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66 TZ81WS-CF-0244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67 TZ81WS-CF-0245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68 TZ81WS-CF-0246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69 TZ81WS-CF-0247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70 TZ81WS-CF-0248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71 TZ81WS-CF-0249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72 TZ81WS-CF-0250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73 TZ81WS-CF-0251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74 TZ81WS-CF-0252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75 TZ81WS-CF-0253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76 TZ81WS-CF-0254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77 TZ81WS-CF-0255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八)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78 TZ81WS-CF-0256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79 TZ81WS-CF-0257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80 TZ81WS-CF-0258 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81 TZ81WS-CF-0259 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82 TZ81WS-CF-0260 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83 TZ81WS-CF-0261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84 TZ81WS-CF-0262 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85 TZ81WS-CF-0263 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86 TZ81WS-CF-0264 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87 TZ81WS-CF-0265 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88 TZ81WS-CF-0266 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89 TZ81WS-CF-0267 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90 TZ81WS-CF-0268 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91 TZ81WS-CF-0269 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92 TZ81WS-CF-0270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93 TZ81WS-CF-0271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94 TZ81WS-CF-0272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95 TZ81WS-CF-0273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96 TZ81WS-CF-0274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97 TZ81WS-CF-0275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98 TZ81WS-CF-0276 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299 TZ81WS-CF-0277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00 TZ81WS-CF-0278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01 TZ81WS-CF-0279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艾滋病咨询和初筛检测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02 TZ81WS-CF-0280 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03 TZ81WS-CF-0281 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04 TZ81WS-CF-0282 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05 TZ81WS-CF-0283 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06 TZ81WS-CF-0284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07 TZ81WS-CF-0285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08 TZ81WS-CF-0286 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09 TZ81WS-CF-0287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10 TZ81WS-CF-0288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11 TZ81WS-CF-0289 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12 TZ81WS-CF-0290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13 TZ81WS-CF-0291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14 TZ81WS-CF-0292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15 TZ81WS-CF-029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16 TZ81WS-CF-029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17 TZ81WS-CF-029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18 TZ81WS-CF-029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19 TZ81WS-CF-0297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20 TZ81WS-CF-0298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21 TZ81WS-CF-0299 有关单位和人员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22 TZ81WS-CF-0300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23 TZ81WS-CF-0301 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24 TZ81WS-CF-0302 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25 TZ81WS-CF-0303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26 TZ81WS-CF-0304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27 TZ81WS-CF-0305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28 TZ81WS-CF-0306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29 TZ81WS-CF-0307 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30 TZ81WS-CF-0308 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31 TZ81WS-CF-0309 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32 TZ81WS-CF-0310 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33 TZ81WS-CF-0311 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34 TZ81WS-CF-0312 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一)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35 TZ81WS-CF-0313 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二)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36 TZ81WS-CF-0314 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三)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37 TZ81WS-CF-0315 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四)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38 TZ81WS-CF-0316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39 TZ81WS-CF-0317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40 TZ81WS-CF-0318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41 TZ81WS-CF-0319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四十五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42 TZ81WS-CF-0320 建设单位违反《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工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43 TZ81WS-CF-0321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学校、幼托、旅游、建筑工地、羁押监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单位)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44 TZ81WS-CF-0322 在突发事件中,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来自疫情流行区域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家属,不服从有关预防控制措施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一条:“在突发事件中,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来自疫情流行区域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家属,不服从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45 TZ81WS-CF-0323 猎捕旱獭人员不遵守卫生防疫规定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猎具、猎物,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46 TZ81WS-CF-0324 猎捕人员猎捕旱獭结束后未经检疫鼠疫体征离开猎捕旱獭地区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猎具、猎物,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47 TZ81WS-CF-0325 旱獭皮未经加工达到卫生合格要求出售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猎具、猎物,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48 TZ81WS-CF-0326 出售、运输无检疫合格证明獭皮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运输无检疫合格证明獭皮的,由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并可处以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人间鼠疫传播或有严重危险的,可以处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49 TZ81WS-CF-0327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50 TZ81WS-CF-0328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51 TZ81WS-CF-0329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52 TZ81WS-CF-0330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53 TZ81WS-CF-0331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54 TZ81WS-CF-0332 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55 TZ81WS-CF-0333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56 TZ81WS-CF-0334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57 TZ81WS-CF-0335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58 TZ81WS-CF-0336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59 TZ81WS-CF-0337 公共场所管理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60 TZ81WS-CF-0338 拒绝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61 TZ81WS-CF-0339 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62 TZ81WS-CF-0340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63 TZ81WS-CF-0341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64 TZ81WS-CF-0342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65 TZ81WS-CF-0343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66 TZ81WS-CF-0344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67 TZ81WS-CF-0345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68 TZ81WS-CF-034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69 TZ81WS-CF-0347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70 TZ81WS-CF-0348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71 TZ81WS-CF-0349 单位爱国卫生不达标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卫生未达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经治理仍未达标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72 TZ81WS-CF-0350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未进行卫生学评价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七:“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未进行卫生学评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73 TZ81WS-CF-0351 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的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74 TZ81WS-CF-0352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未设置防范、灭杀设施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未设置防范、灭杀设施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75 TZ81WS-CF-0353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76 TZ81WS-CF-0354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77 TZ81WS-CF-0355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78 TZ81WS-CF-0356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79 TZ81WS-CF-0357 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80 TZ81WS-CF-0358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81 TZ81WS-CF-0359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82 TZ81WS-CF-0360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83 TZ81WS-CF-0361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84 TZ81WS-CF-0362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85 TZ81WS-CF-0363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86 TZ81WS-CF-0364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87 TZ81WS-CF-0365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88 TZ81WS-CF-0366 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89 TZ81WS-CF-0367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90 TZ81WS-CF-0368 教学建筑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91 TZ81WS-CF-0369 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提供卫生设施和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92 TZ81WS-CF-0370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93 TZ81WS-CF-0371 未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未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损害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94 TZ81WS-CF-0372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95 TZ81WS-CF-0373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96 TZ81WS-CF-0374 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开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开业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97 TZ81WS-CF-0375 洗涤剂、消毒产品、包装材料、洗涤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洗涤剂、消毒产品、包装材料、洗涤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98 TZ81WS-CF-0376 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独立包装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要求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独立包装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399 TZ81WS-CF-0377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整改措施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400 TZ81WS-CF-0378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考试、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401 TZ81WS-CF-0379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由他人****、偷换答卷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考试、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传抄、夹带、偷换试卷;”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402 TZ81WS-CF-0380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考试、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403 TZ81WS-CF-0381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考试、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404 TZ81WS-CF-0382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考试、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行政处罚 温岭市卫生局
405 TZ81WS-CF-0383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406 TZ81WS-CF-0384 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407 TZ81WS-CF-0385 对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408 TZ81WS-CF-0386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409 TZ81WS-CF-0387 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410 TZ81WS-CF-0388 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411 TZ81WS-CF-0389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412 TZ81WS-CF-0390 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413 TZ81WS-CF-0391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414 TZ81WS-CF-0392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415 TZ81WS-CF-0393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416 TZ81WS-CF-0394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417 TZ81WS-QZ-0001 强制消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行政强制 温岭市卫生局
418 TZ81WS-QZ-0002 封闭、封存、销毁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温岭市卫生局
419 TZ81WS-QZ-0003 封存、销毁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行政强制 温岭市卫生局
420 TZ81WS-QZ-0004 卫生行政控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温岭市卫生局
421 TZ81WS-QZ-0005 查封、扣押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各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温岭市卫生局
422 TZ81WS-QZ-0006 交通卫生检疫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七条:“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一)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啮齿类动物或者啮齿类动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二)发现鼠疫、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鼠疫、霍乱病人;(三)发现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需要实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的其他传染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的列车、船舶、航空器上发现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对该列车、船舶、航空器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和指令列车、船舶、航空器不得停靠或者通过港口、机场、车站;但是,因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须由国务院决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条:“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行政强制 温岭市卫生局
423 TZ81WS-QZ-0007 卫生行政控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五)进行现场消毒;(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温岭市卫生局
424 TZ81WS-QZ-0008 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 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设立血站或者未经批准从事采血、供血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工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行政强制 温岭市卫生局
425 TZ81WS-CJ-0001 医疗机构名称裁决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行政裁决 温岭市卫生局
426 TZ81WS-QR0001 出生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行政确认 温岭市卫生局
427 TZ81WS-QT-0001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行政权力 温岭市卫生局
428 TZ81WS-QT-0002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一条:“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行政权力 温岭市卫生局
429 TZ81WS-QT-0003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行政权力 温岭市卫生局
430 TZ81WS-QT-0004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初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其他行政权力 温岭市卫生局
431 TZ81WS-QT-0005 申请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温岭市卫生局
432 TZ81WS-QT-0006 医疗机构开展产前诊断(筛查)的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温岭市卫生局
433 TZ81WS-QT-0007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理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其他行政权力 温岭市卫生局
434 TZ81WS-QT-0008 经营者涂改、转让、倒卖、伪造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其他行政权力 温岭市卫生局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未将取缔列入行政强制措施。
2、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已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未列入。
3、职业病监管职能已由安监局承担,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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