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陕卫监发〔2012〕36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卫生监督工作实际,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陕西省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树立廉洁高效和文明服务的良好形象,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省政府法制办《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是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为纪律的言行标准。
第三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过培训考核并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卫生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熟悉有关业务,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和权力观,遵守职业道德,不吃请、不收礼、不徇私、不索贿、不弄虚作假。不得在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顾问或与之发生有碍秉公执法的经济关系。本人与卫生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卫生监督执法程序,规范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使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第七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尊重和保障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卫生监督人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违法行使卫生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坚持文明礼仪,首先应向被监督方致意,并出示卫生监督执法证件,说明本次监督执法的范围和目的。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应当告知被监督单位依法所承担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监督执法任务结束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对被监督单位的合作表示感谢,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在卫生许可受理与审核工作中,实行“一厅式”服务,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报注意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的审核与发证工作。
第十六条 在案件查处工作中,接到举报应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
第十七条 实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自觉接受企业、社会和群众监督。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评议、问卷调查工作,不断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程序,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第十八条 严格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案件合议制度以及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和卫生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员使用礼貌用语如下:
“您好”
“我们是xxx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xxx 法》(或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等规定)和监督工作安排,现对贵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请给予积极配合”
“请您出示卫生许可证(批件)”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执法工作的配合,请对我们监督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谢谢”
第三章 着装规范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保持着装严整。
严格按规定佩带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牌、领带、领带夹、纽扣),胸牌固定编号,不得借用、交换。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服应当保持整洁、平展,配套穿着。冬季外穿西式套装,内穿制式长袖衬衫,系配发的领带;春、秋季着制式长袖衬衫,制式长裤,系配发的领带,系黑色腰带;冬、春、秋季戴蓝色大沿帽,着制式长袖衬衣时,下摆不得外露。夏季戴白色大沿帽,着制式半袖衬衫,制式长裤(女同志可穿制式裙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戴大沿帽时,男监督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监督员帽稍向后倾。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公务期间,穿着监督服应标准规范,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
第二十三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头发应当梳理整齐、保持清洁。男监督员不得留长发和蓄胡须;女监督员在着监督服时,不得化浓妆,涂指甲和戴手环、耳环。监督员染发只能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二十四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谈吐文明。在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不得搭肩挽臂。
第二十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参加会议或执行公务进入室内脱帽时,应将大沿帽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下时将大沿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第二十六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监督制服、帽及标志;非工作时间不得穿戴监督制服;不准将监督制服及标志借给他人或赠送亲友、子女穿用;不准私自拆改、变卖监督制服。
第二十七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因违法犯罪被拘留、劳动教养或因违法乱纪被除名、开除公职的,其监督制服、帽及标志一律收回。
第四章 稽查规范
第二十八条 卫生监督实施稽查制度。
卫生监督稽查的任务是对其内部进行稽查,并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职责、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卫生监督稽查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使职权、公平公正、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及卫生监督稽查机构层级管理。
第三十条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业务素质,必须掌握各类卫生监督工作业务知识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必须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以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稽查工作质量。
第三十一条 卫生监督稽查的内容:
(一)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稽查;
1、风纪风貌
2、着装规范
3、现场监督行为(许可事前审核、事后监督)
4、许可、投诉受理行为
5、办案取证行为
(二)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稽查
1、许可行为是否具有法定依据;2、作出的许可审查过程中是否严格把握技术标准;3、许可受理程序是否规范。
(三)对卫生行政处罚行为的稽查;
1、审查处罚行为的合法性;
2、法律适用主体、证据、程序、处罚行为的合理性;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四)对经常性卫生监督的稽查
1、是否能够正常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
2、监督过程是否规范;
3、处理过程是否合法、合理。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的稽查
1、是否作为;
2、案件办理程序是否规范;
3、办案是否符合时效要求。
(六)对执法文书的稽查
1、形式审查;
2、实质内容审查;
3、管理规范。
(七)对卫生监督员培训教育的稽查
1、卫生监督员培训教育制度;
2、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卫生监督稽查的方法:采用对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查;对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查阅业务档案及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
(一)现场检查:主要针对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厂房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设备、检验机构及人员、原料、包装标识、产品说明书、消毒等内容进行检查。
(二)查阅业务档案:主要查阅产品审批资料、许可材料、监督过程性资料、执法文书存根、处罚案卷等卫生监督档案。
(三)调查问卷:主要针对监督员行为规范和行风道德建设要求进行调查。
第三十三条 卫生监督稽查的具体要求:
(一)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帽),进行检查前应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认真听取被稽查机构和人员的意见。
(三)认真核实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详细收集各种有效证据材料。
(四)检查时,稽查人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当场制作《卫生监督稽查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确认。
被检查人(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
被检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2名稽查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说明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五)检查人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时,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
(六)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七)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或者原物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字,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八)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由“证据保存通知书。
(九)规范制作各种稽查文书。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卫生监督稽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十)制作的稽查意见书应当在七天内送达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稽查意见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稽查机构。
第五章 信息保密规范
第三十四条 卫生监督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尚未公布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监测报告以及卫生抽检结果;
(二)有明确规定的国家保密文件;
(三)卫生许可申报资料;
(四)尚未公布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信息;
(五)重大卫生保障任务监督资料;
(六)卫生执法案件资料(包括监督文书等)。
第三十五条 监督人员涉及保密卫生监督信息的,即为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涉密监督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督人员处理涉密监督信息,应配置专用储存载体(移动硬盘、优盘、光盘等),做好信息的备份。
第三十七条 在非专用信息储存载体上的涉密信息处理完毕应及时做好安全备份,同时将其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
存储涉密信息的载体应当按照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管理,不得随意放置。
第三十八条 涉密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抽查,发现有违反本规范行为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酌情实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