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2〕316号)、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医发〔2009〕131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民族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从2010年起,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卫生专业技术
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和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作为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
一、 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职务资格前3年内,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驻点服务6个月;申报晋升正高级技术职务资格前3年内,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驻点服务3个月。
二、 中央在川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职务资格前3年内,应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驻点服务3个月。
三、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职务资格前3年内,须到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3个月。同时,申报前3年内,须到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 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职务资格前5年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6个月,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 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妇幼保健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职务资格前3年内,须到对口支援疾控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连续驻点服务6个月。
没有确定对口支援任务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因对口支援工作计划变化等原因未能安排到对口支援机构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安排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服务时间与到对口支援机构工作要求一致。
服务基层要求连续工作,一律不得累计计算服务时间。
六、 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列入到基层定期服务人员范围:
1.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 在省级部门直属医务所(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检验所、药品评审认证中心工作的;
3. 卫生援外1年以上;
4. 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的;
5. 晋升中级职务后,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
6. 晋升中级职务后,参加国家和省上指派的援藏等任务连续半年以上的;
七、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 市(州)、县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及到上级单位进修学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城市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有机结合,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狠抓落实。
2.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工作的管理,县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由县卫生局负责;市、州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州卫生局负责;省级有关部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由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卫生厅直属单位由省卫生厅负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地区定期服务人员的选派、接收、考核、鉴定等工作。
3.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口定点派遣。市、州卫生局直属机构派遣地点原则上确定在本地区管辖县(市)和省卫生厅安排的对口支援县。县卫生局直属机构派员地点原则上确定在本县乡(镇)卫生院。各派员机构应在调查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派遣地点、任务目标和管理方法,明确派员与接收机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年度派员计划,并在每年3月、9月底前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批,由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0月汇总报省卫生厅备案。
4. 派员机构应对选派到基层定期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介绍基层卫生工作情况,明确到基层定期服务的目的、任务和做法等,使他们到基层尽快发挥作用。
5. 接收机构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到基层定期服务人员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健全管理制度,认真作好考核鉴定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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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基层定期服务不属超范围执业,但应严格按照执业注册的专业执业。
6.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间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与本人原单位原科室同职务人员等同对待,并根据《四川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开支规定》(川财行[1996]30号)或市(州)有关规定落实补助,经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文件精神,由各级财政承担。
7. 到民族地区和基层定期服务人员自觉遵守服务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虚报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时间和服务地点弄虚作假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申报者提供虚假基层服务证明的,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
八、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