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卫生网:四川省有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的公告:各市(州)卫生局: 我省出台《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后,大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上网采购中标基本药物等有关规定,截至7月底,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基本药物上网采购率达90%,采购金额已超过3亿元。但是,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与销售基本药物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最近,财政部安徽专员办赴川医改资金检查组对我省2个市(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抽查中各市(州)卫生局:
我省出台《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后,大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上网采购中标基本药物等有关规定,截至7月底,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基本药物上网采购率达90%,采购金额已超过3亿元。但是,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与销售基本药物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最近,财政部安徽专员办赴川医改资金检查组对我省2个市(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抽查中发现,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购进非基本药物和基本药物加价销售的现象。另据配送企业反映,部分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中标药品二次议价,要求药品企业大幅返利;部分县(市、区)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尚未设立,存在采购货款回款慢、回款率低的现象。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采购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中标药品,中标价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价和销售价,不得二次议价和加价销售,对违反规定购进非基本药物、非中标基本药物和进行基本药物二次议价、加价销售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并在全省通报。
二、县(市、区)按照《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8月20日前设立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并启动基本药物货款统一归集和集中支付工作。
三、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新农合报销管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销售的非基本药物、非中标基本药物一律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在2012年度四川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完成前,2011年7月1日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基层补充药物调入目录》中挂网限价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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