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卫生行业“五条禁令”》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10]63号)和市委第二届119次常委会议精神,结合卫生系统实际,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实施《巴中市卫生行业“五条禁令”》(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对于贯彻落实好“五条禁令”,要求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迅速将“五条禁令”内容传达至全体工作人员,做到人人知晓。
二、要在单位网站、人员聚集场所及其它醒目位置公布本禁令和单位、系统举报受理号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本禁令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巴中市卫生行业“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医疗卫生行业规范,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在医疗服务中收受“患方红包”、“药械回扣”、“开单提成”、“私收费”,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参与临床医疗活动,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打麻将、玩纸牌、玩网络游戏、网上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