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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巴中医学网 更新:2013-7-22 中国卫生人才网
巴中市医药卫生人才网:办公厅有关印发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公告:卫办医管函〔2012〕4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30号),为加强对各地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指导和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我部将组织对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全国医疗卫生系统“
 

卫办医管函〔2012〕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30号),为加强对各地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指导和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我部将组织对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自2011年4月起,我部组织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 (以下简称“三好一满意”) 活动。根据2012年“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安排,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督导检查目的

  加强对各地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指导,总结各地在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和创新举措;查找分析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通过督导检查,切实加强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督导检查内容

  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30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1年工作任务分解量化指标》(卫医政发〔2011〕103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201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24号)有关要求,本次主要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三好一满意”活动的整体推动情况,以及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等各方面情况(详见附件)。

  (一)检查各地部署推进“三好一满意”活动的整体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是否已成立“三好一满意”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要求。

  2.开展宣传教育。是否组织开展宣传和思想动员,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重大意义。

  3.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是否严格按照《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1年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查找医疗卫生服务和行业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检查服务态度、服务流程和服务水平,落实“服务好”情况。

  1.检查预约诊疗服务开展情况。各地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通过电话、网络等多渠道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的情况,社区转诊预约及患者复诊预约情况。

  2.检查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服务流程的优化情况。各地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号),医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合理安排门急诊服务、简化门急诊和入、出院服务流程,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提供方便快捷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导医服务和及时结算服务。

  3.检查优质护理服务情况。医院是否按照《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的要求,积极开展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加强护理内涵建设为核心的优质护理服务。

  4.检查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情况。各地是否按照《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8号)的要求,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下级医疗机构认可上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5.检查医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开展情况。各地是否逐步完善志愿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并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医院社会工作者制度。

  6.检查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开展情况。各地是否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是否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县级以上全覆盖;是否存在因处理不当引发的赴省进京上访。

  7.检查各级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工作。各级医院是否按照《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三)检查质量管理、诊疗行为和医疗质量,落实“质量好”情况。

  1.检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建设情况。医院是否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核心制度,严格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手术安全核对制度》。

  2.检查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情况。各地是否按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重点临床专业医疗质量与控制中心建设;医院是否建立完善院内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3.检查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情况。医院是否严格落实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章、规范,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医院是否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指南,加强重点科室、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控制。医院是否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规定,建立健全高值耗材管理制度,规范购入渠道和临床应用管理。

  4.检查医疗技术准入情况。各地是否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

  5.检查对口支援任务完成情况。城市三级医院是否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包括县医院和县中医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三级医院是否采取多种方式重点帮助县级医院加强人才培养;检查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是否落实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检查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医生制度,是否落实每个受援县级医院派驻医务人员不少于5名,连续工作半年可以轮换;检查三级医院医生晋升高级职称前是否到农村服务1年以上。

  6.检查各级医院做好临床用血保障及管理工作。医疗机构是否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和献血者招募工作力度,建立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机制,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医院是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1版)》要求,提高科学合理用血水平,稳步推行自体血回输等血液保护技术。

  (四)检查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纪律建设,落实“医德好”情况。

  1.检查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医院文化建设情况。是否深入开展宗旨意识、职业道德、纪律法制教育;是否结合实际开展反面警示教育;医院是否围绕核心价值观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建设,弘扬良好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树立先进典型,并加大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开展构筑医魂大讨论。

  2.检查医德考评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健全和落实医德考评制度;是否注重将医德考评工作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是否将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建立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3.检查加强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情况。各地是否按照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覆盖所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4.检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情况。是否认真落实《卫生部关于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0〕59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是否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及时将药品购销活动中行贿企业和个人列入不良记录,予以公布;是否严格按规定对不良记录企业作相应处理。

  5.检查不正之风案件查处情况。各地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是否健全完善办案工作机制;是否及时查处本地区、本单位发现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

  (五)检查开展行风评议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群众满意”情况。

  1.检查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活动开展情况。是否能够认真征求意见和建议,将患者满意度作为加强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促进自身健康发展的有效抓手,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着力构建患者满意度调查长效工作机制,为患者提供人性化服务和人文关怀。

  2.检查民主评议行风开展情况。是否积极组织、主动参与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以评促纠、注重整改。

  3.检查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开展情况。各地是否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以多种形式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药费用及价格等信息查询;是否开展群众满意社区卫生工作者评选活动。

  三、督导检查方式

  本次督导检查工作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始。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人员座谈、现场查看、问卷调查、信息资料提取和统计分析等方式进行。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

  (二)我部将在2年内分批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督导检查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导检查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自查工作认真开展,如期完成。

  (二)请各省(区、市)于 2012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总结报告纸质及电子版同时报我部“三好一满意”活动办公室督导检查组,报告内容应包括“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整体情况、取得的成绩、有效做法和创新举措、存在的问题及具体整改措施、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管司胡彩花、吴洪涛
  联系电话:010-68792618、68792776
  电子邮箱:mohygs@163。com

 附件:“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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