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函〔201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fo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省职业病防治院:
现将《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卫监督放便函〔201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检测评价、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的机构必须按通知要求参加相应项目考核。鼓励其他有关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加相应项目的检测能力考核。
二、请省职业病防治院按通知要求与中国疾控中心联系,了解能力考核有关程序和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织和指导我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加考核工作。各地卫生局要及时督促本辖区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参加卫生部检测能力考核。
三、请省职业病防治院按照卫生部监督局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表》,并于4月15日前报我厅卫监处。
联系人及电话:陈倩娜,020-83770131、83848400(传真)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