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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实施意见(2012年版)的通知

来源:广东卫生厅 更新:2013-7-24 中国卫生人才网
广东人才网:有关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绩效考评实施意见(2012年版)的公告:粤卫〔2012〕158号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及fo山市顺德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的有关要求,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实施意见(201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卫生

粤卫〔2012〕158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及fo山市顺德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的有关要求,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实施意见(201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2年11月27日 

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实施意见(2012年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25号)、《关于深化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意见》(粤人社发〔2012〕134号)精神,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1〕3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总体要求和部署,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体制。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维护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有效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内涵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补助的效能,促进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实事求是,考核过程民主公开,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四)坚持综合考核、奖优罚劣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因素,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考核重点,加大对医疗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和效益的考核力度。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安排拨付、机构领导人员聘任、绩效工资总量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与评价指标
根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承担的工作职能确定考核内容。
(一)乡镇卫生院。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用药和基本药物采购配备及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
3.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
4.制度建设与内部管理情况。
5.群众评价。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价指标见《广东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评价指标》(附表1)。
(二)村卫生站。
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基本医疗服务情况、镇村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满意度评价等内容。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价指标见《广东省村卫生站绩效考核评价指标》(附表2)。
四、组织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考核的整体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目标管理和指导各地工作。
各地市(含顺德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考核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复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绩效考核实施工作,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委托乡镇卫生院组织对村卫生站进行考核,负责结果的上报、备案反馈与综合分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社会监督和民主评议机制,保障绩效考核工作的公开、民主。
五、考核程序
(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县级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实施,明确各方责任,加强部门协调。
(二)考核办法与周期。县级考核小组依据实施方案,通过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机构负责人述职、内部员工和群众访谈等多种方法对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进行考核,考核原则上每年至少1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考核结果要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要报地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备案。
(三)公示与复核。县级考核小组要将考核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乡镇卫生院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当地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可向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村卫生站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复核结果和无异议初评结果,报县级考核小组审定后,最终确定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考核等次。
(四)反馈与上报。经县级考核小组审定后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上年度的考核结果结束后将考核汇总,报送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考核优秀及不合格的报省卫生厅备案。
六、评分原则
(一)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行千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分值850分及以上为优秀, 850-600分为合格(不含850分),60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含600分)。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
每项指标的评分方法:有国家硬性规定的评价指标值,按国家规定。尚无国家硬性规定的指标,由省统一制定评价指标值。
(二)村卫生站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值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90-60分为合格(不含90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
七、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要与财政安排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的事业费补助挂钩,与绩效工资总额分配挂钩,也应当作为机构表彰奖励及其负责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与财政补助直接挂钩。
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合格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按规
定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按实际分数/1000(或100)×100%的比例获取财政补助经费,扣减部分全部用于奖励考核得分前20%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
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奖励方式分别为:
60%的扣减部分用于奖励得分在前10%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40%扣减部分用于奖励得分在前10%-20%之间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
奖惩兑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县级考核小组审定的结果,核算奖惩金额,呈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事业补助费和考核奖惩资金。
(二)与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总额分配挂钩。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25号)和《关于深化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意见》(粤人社发〔2012〕134号)有关精神,对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可增加10%-2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考核不及格的乡镇卫生院,要扣减10%-2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三)作为机构负责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对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其负责人作为年度国家级、省级优秀乡镇卫生院院长和乡村医生遴选的优先考虑对象;对连续2年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院长,要在提拔任用上优先考虑。
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院长,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和《广东省卫生厅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粤卫〔2008〕63号)规定,当地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应对其予以免职,以保证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层素质。
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村卫生站乡村医生,根据《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作为分析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状况的重要手段。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定期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的人才队伍、设备设施、财政补助等影响镇、村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障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要根据县级考核小组反馈的考核结果,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转变运行机制。
八、工作要求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是保证农村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促进镇、村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转变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农村医改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县级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应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市(含顺德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复核,具体复核细则由各市自定。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督查。
附表:
1.广东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评价指标(2012年版)
2.广东省村卫生站绩效考核评价指标(2012年版)

完整原文件下载: 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实施意见(201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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