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通〔2013〕1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相关工作的要求,以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粤机编〔2012〕22号)有关规定,经公开竞争并择优选择,自2013年7月1日起,“护士执业证书核发”相关工作由省、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及县(市、区)护理学会承担,并由各级护理学会实行自治与自律管理。
自2013年7月1日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护士执业证书》职能移交至省护理学会,《护士执业证书》“发证机关/注册机关”变更为广东省护理学会,证书加盖广东省护理学会印章及钢印。
广东省卫生厅
20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