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节日期间食品卫生安全指引
为防止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并按照如下工作指引进行生产经营。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清洁内、外环境及卫生死角,做好防蝇、防虫、防鼠工作,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二、加强员工卫生管理,未取得健康证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凡患各种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同时注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误用或投毒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餐饮具的消毒、保洁工作,落实消毒措施,防止生、熟容器混用引起的交叉污染。
四、蔬菜的制作应按照“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程序操作,预防农药中毒,并做好四季豆、马铃薯、豆浆等特殊食物自身毒素去除工作。
五、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做到:不采购来历不明的禽、兽肉及标签、证照不清的定型包装食品、酒水饮料、调味品、米面制品,不外购无卫生许可证及地址不详的熟肉食品。
六、各饮食单位应根据自身加工能力确定接待就餐人数,不具备加工白切鸡、烧鹅等烧卤熟食、冷荤凉菜等高危食品制作条件(符合卫生要求的制作场所、冷荤凉菜或熟食间,以及足够的冰箱、冷柜等冷藏设施)的餐饮单位,不得制售上述食品,严禁不具备相应卫生条件而超范围、超负荷供餐(会议、婚宴)活动。
进行大型的会议和宴席接待活动前,必须向区卫生监督所报告、备案,并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七、不具备大型集体用餐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食堂禁止举办聚(加)餐活动,严禁不具备相应加工条件而大量外购或超能力、超规模制作、供应熟肉制品和冷荤凉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