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爱卫办〔201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除“四害”工作
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的通知
各区爱卫办、市直属各单位、驻珠各单位:
为切实有效地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确保我市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市爱卫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除“四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方针,坚持群众运动与专业队伍、经常性与突击性、治标与治本、环境整治与药物消杀相结合的原则,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的除“四害”活动,全面加强“四害”防制设施建设,加强孳生地的治理,不断降低“四害”密度,使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为我市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一)灭鼠标准
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粮食和食品加工厂、饲料厂、粮库、医院、车站等)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虫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虫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公园、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和轮胎、缸罐堆放处)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如饮食业、食品加工与销售业等)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机关、学校、工厂等)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等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
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2.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三、时间安排
2011年4月1-30日,其中4月1-11日为宣传发动阶段,4月12-25日为统一行动集中消杀阶段,4月26-30日为查漏补缺清理巩固阶段。
四、职责分工
除“四害”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需要多部门配合和全社会共同参与。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对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要依照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及城市公共环境和相关场所的除“四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区爱卫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各区爱卫办要加强对本辖区除“四害”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对非公共区域尤其是住宅小区要加强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开展消杀活动。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建筑工地、生产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各自范围内除“四害”工作。重点区域要加强“四害”消杀,有责任单位的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开展消杀工作,其周边公共区域由市城区公共区域中标公司及各街镇负责。
市政园林部门负责抓好公厕、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垃圾场、公园、公共绿化带的除“四害”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抓好建筑工地的除“四害”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抓好医院和颁证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文体旅游部门负责抓好宾馆、景点、文化广场、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网吧、歌舞厅等的除“四害”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抓好商场、超市的除“四害”工作;交通部门负责抓好车站、码头等窗口单位的除“四害”工作;教育部门和妇联负责抓好学校、幼儿园的除“四害”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抓好河道、湖泊、下水管网的除“四害”工作。
(三)市疾控中心、市疾控西部中心负责“四害”消杀技术指导、培训和密度监测。要加强对“消杀”效果进行密度监测,尤其是重点区域“四害”密度情况,由市疾控中心牵头负责形成专题报告报市爱卫办;
(四)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发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墙(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登革热、出血热等虫媒传染疾病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防病意识。活动期间,提醒市民注意安全,不要直接接触灭鼠毒饵,在喷洒药物作业时远离作业场所。
五、工作要求
1.全市各单位、居民按照全市的统一时间安排开展 “四害”消杀,要求不漏一家一户,不漏一个单位,不漏一条街巷,做到统一时间、统一行动、统一施药,人人参与,确保消杀效果。
2.各区、各单位要开展自查工作,做好补缺补漏工作,确保消杀效果。市爱卫办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区开展“四害”消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四害”密度超标和未开展除“四害”活动的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