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计生和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期,按照省、市要求,我局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法制局审查,我局决定:
一、废止《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珠卫〔2004〕142号,2004年5月9日发布)。
原因为:作为该文件制定依据的《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5号,2003年6月3日发布),已由《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375号文,2006年9月18日发布)所废止。
二、废止《关于落实放射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的通知》(珠卫〔2002〕56号,2002年4月22日发布)。
原因为:作为该文件制定依据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第52号令,1997年6月5日公布),已由《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2007年6月3日公布)所废止。
请按照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