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卫〔2011〕23号
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有关工作安排,决定对对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检查工作小组
组长:李湘君
成员:刘鹤云、邱士起、刘萍娜、周娟、胡俊、梁建明、邹亚玲
二、检查对象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结论分析是否有针对性,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具体内容见附件1、4、5)。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机构、人员、制度是否健全;仪器设备的使用是否满足工作开展的要求;职业病诊断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要求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是否超范围(资质)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上报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2、6)。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检查内容:重点检查人员、设备、场所是否适应检查项目开展的需要;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对发现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情况;有无超范围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体检表、体检项目、体检报告、总体评价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是否认落实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服务区域分工试行办法(具体内容见附件3、7)。
四、检查方式
(一)自查
各有关机构按照相应附件的要求做好自查。
(二)监督检查
具体方式如下:
1、听取汇报:听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2、查阅资料及现场检查:抽查报告、质量体系文件、相关档案,检查仪器设备等。
五、时间安排
1月30日,市疾控中心、市疾控西部中心、金湾区三灶医院
1月31日,中大五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香洲区人民医院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自查,认真总结开展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三)各区卫生局负责通知所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派员参加检查。
联系人:刘萍娜;联系电话:2128251
电子信箱:fjk251@163。com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检查表
2.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表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检查表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检查表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检查表
6.职业病诊断报告书检查表
7.职业健康检查体检报告检查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