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卫〔2009〕2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为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利益最直接的农村饮水问题,实现农村饮水卫生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卫生安全工作,把实现农村饮水卫生安全作为确保农村人口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2008年3月17日我局与市发改局、水利局联合发文要求(韶卫〔2008〕42号),积极履行卫生部门职责,建立水质卫生常规监测制度,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二、要加强与发改、水利部门沟通,掌握2000年以来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建、在建、待建项目的具体情况,以项目点为单位,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档案,做好水质前置评价、建设前水源与建成后验收性水质监测工作。对于供水能力≥3000立方/日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要配合好上级部门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结合水性疾病监测,尤其是当地的涉水病区(氟病区、砷病区、血吸虫疫区),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水质监测计划,并完成年度工作报告。要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质量,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水质监测指标要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抓住我市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列入各级行政领导年度目标考核的机遇,积极协调各级财政安排解决常规水质监测费用,同时要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
二OO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