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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来源:韶关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4 中国卫生人才网
韶关市人民卫生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编写人民卫生出版社序1989年10月,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改善城市卫生面貌,增强人民健康,全国爱卫会发出在全国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尽管当时的《标准》不是很高,但由于城市基础条件的限制,活动开始时主要是在一些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的中小城市开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近10多年来,各个城市普遍加大了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编写

人民卫生出版社

1989年10月,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改善城市卫生面貌,增强人民健康,全国爱卫会发出在全国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尽管当时的《标准》不是很高,但由于城市基础条件的限制,活动开始时主要是在一些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的中小城市开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近10多年来,各个城市普遍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并加强卫生管理,为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几年来,中西部地区的一些中小城市,甚至较大城市也加入到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的行列中来。自1990年至今全国共命名了69个“国家卫生城市”、16个“国家卫生区”(仅在直辖市)。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先后涌现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卫生城市”先进典型,极大地鼓舞了各地的创建热情,为推动全国的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国务院和全国爱卫会领导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十分关心,活动开展以来多次作出指示,要求扎扎实实推进创建工作。根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结合实际,先后对创建标准进行了三次修订,并不断改进检查考评办法。特别是近几年来,我们积极引导开展创建活动的城市,将工作重点放在解决“五小”(小饮食店、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浴室、小旅馆)、集贸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与群众生活和卫生防病密切相关的问题;加强暗访和帮助指导,组织城市间的相互交流学习,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不断向前发展,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好评。

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2005年8月全国爱卫会重新组织修订颁布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新标准在适当提高对基础设施指标要求的同时,进一步强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突出了对公共卫生和卫生防病工作的要求,使创建活动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新的考评管理办法增加了评审的透明度,重申了分级管理的原则,强调了“国家卫生城市”不搞终身制,进一步完善了考评和管理机制。

为了帮助各地学习和掌握新标准,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在广泛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希望各级爱卫会和开展创建活动的城市,认真组织学习,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创建水平。

我相信,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广大群众的热情关心和积极参与下,经过各级爱卫会精心组织,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必将继续深入、全面发展,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提高广大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卫生防病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卫生部副部长、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主任:

二○○六年  月 日 

 

目 录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释义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

二、健康教育

释义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三、市容环境卫生

释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四、环境保护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五、公共场所

释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节选)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节选)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节选)

旅店业卫生标准(节选)

六、食品卫生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七、传染病防治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八、病媒生物防制

释义

灭鼠、蚊、蝇、蟑螂标准

鼠、蚊、蝇、蟑螂密度监测方案(试行)

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实施要点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释义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

释义

附: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爱国卫生运动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社会性和群众性很强,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工作方式,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在卫生防病工作上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爱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其目的是通过群众性卫生运动的形式,推动社会卫生问题的综合治理,不断改善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卫生和健康日益增长的需求,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工作方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198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指出:“爱国卫生工作,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卫生工作方式,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用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工作的办法,同疾病作斗争,是我国创造的成功经验”。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召开一两次会议,专门研究爱国卫生工作,特别要引起对社会卫生问题的足够重视,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预防工作上”。要求建立爱国卫生月制度。在爱国卫生月活动中,要有计划地办几件有利于群众的实事,强化群众和社会各部门的大卫生观念。指出:“评比竞赛是激励群众的有效方法,应当继续采用。通过检查评比竞赛活动,推动卫生预防工作深入发展。”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爱国卫生运动是我国发动群众参与卫生工作的一种好形式。在城市继续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增强市民的卫生意识,促进文明城市建设。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的整治,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促进文明村镇建设。城乡都要坚持开展除‘四害’活动。”

政府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方案中,定期研究和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注意充实爱卫会的力量,要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爱卫会机构运行和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二)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能够经常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并能深入实际检查督导,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创建卫生城市的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部门、各单位能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卫生评比竞赛、健康教育等活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卫生整治等活动,建立群众卫生监督机制,积极为加强城市卫生建设和管理出谋划策。

(三)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爱国卫生工作非常重视,在历次机构改革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大量精减,但仍保留了全国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国爱国卫生工作。各级爱卫会应建立健全委员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和重大工作通报、协商等工作制度,能够经常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在政府的领导下,爱卫会组织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委员部门能够根据分工,积极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任务。

(四)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承担着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日常的组织协调、综合调研和督导检查。为适应工作需要,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宜独立设置或在有关委办局内单独设置,有专职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人员和编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街道办事处配备有爱国卫生专职干部;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爱卫会办公室有适应办公需要的办公用房,有开展工作必须的交通工具、通讯等办公设备;市、区财政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创卫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一些地方在创卫活动中,充分发挥了爱卫会组织作用,加强了爱卫会办公室的机构建设,巩固发展了创卫成果。有些地方在创建中不注重爱卫会办事机构建设,仅成立了临时性的创建机构,创建任务完成后机构随之撤消,爱卫办因力量薄弱,不足以承担起创卫成果的巩固工作,工作很快出现“滑坡”。因此,爱卫会办事机构的建设显得格外重要。

(五)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爱国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为了不断推进工作,保证工作能够循序渐进,应将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明确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建立奖惩等激励机制。每年结合实际,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出周密的部署,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认真进行工作总结,注意各项工作资料的积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六)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各项条款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是综合执法的具体体现,因此,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保证爱国卫生和创卫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纳入法制化管理范畴。

有人大或政府颁布的《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或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

(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创卫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群众积极投诉也是群众关心创卫、积极参与创卫的一种具体体现。正确处理好群众的投诉既是检验创卫成功与否的指征,也体现了为群众办实事的精神。

本市有受理群众创卫投诉的渠道,设立专门投诉电话,确保群众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投诉的“脏、乱、差”问题,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在媒体上有反映群众创卫投诉的报道;创卫投诉和处理原始资料保存完整。能够积极组织开展群众对本市卫生状况满意度调查活动,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对于增强公众的健康意识,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摒弃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健康是指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全民健康是实现小康社会的资源,同时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是社会与经济发展、物质与精神文明丰富的重要体现。追求健康是每一个居民的权利,促进和保护健康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促进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的提高,开展创卫活动的城市,应对照《标准》中对健康教育的要求,结合贯彻卫生部《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有针对性地研究、部署,开展各项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基层健康教育能力和网络的建设,促进健康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取得良好的成效。

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政府卫生工作目标,有中长期健康教育规划,年度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有总结。

市健康教育机构设置合理,能够独立承担全市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调研指导、人员培训、专业考核和信息交流等工作。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相关科室负责健康教育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基层单位有专兼职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社会动员、倡导、传播与教育、计划设计、实施、监督与评价等基本技能。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能够配合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应急预案,能够制作多种有针对性的宣传资料,开展各种卫生法规、主题宣传日、咨询、社区服务等多种宣传活动,并能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优势,扩大健康知识覆盖面,提高业务指导工作效率。

健康教育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有图书资料室;有开展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办公和宣教设备;业务资料保存完整,档案管理规范。健康教育业务经费列入当地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城、郊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学校将健康教育课纳入教学计划,有符合要求的师资承担教学任务。业务档案资料保存完整,管理规范。

健康教育课使用的教材、教案规范,课时安排合理,并能认真组织考核。通过教学和开展主题班会、知识竞赛、电化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学生掌握基本的健康和卫生防病知识,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80%。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监测工作,提供的调查数据显示,随机抽查城区、郊区学校各2所,其中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检验1000人,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检验1500人,城、郊区检验人数各半,感染率均低于3%。

依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试行)》实施中、小学健康行为实际操作项目,并对学校健康教育进行综合评价。学生应知应会的健康知识以当地使用的教材为蓝本。

(三)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医院要有健康教育组织,形成院、科、病室三级健康教育网络。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档案资料保存完整,管理规范。通过培训,医护人员掌握相关健康教育理论知识,能够对病人及其家属开展有针对性的知识宣传和康复指导。能为就诊者提供必要的健康服务场所及设施,如培训室、咨询室或心理门诊、闭路电视等必要的健康教育设备。

候诊场所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有图文并茂的宣传橱窗,能为就诊者提供多种健康处方和通俗易懂的卫生科普宣传材料,有禁烟标志和控烟措施。

住院病人掌握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

(四)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改变个体和群体不健康的行为与生活方式,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

街道办事处要有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健全的网络,有人负责、有领导主管;健康教育工作有近期规划,年度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有健康教育室(咨询室)和必要的宣传设备、材料。居民健康档案、培训以及开展各项活动的记录、照片、宣传资料等材料,保存完整,管理规范。

社区能够结合实际,开展健身、文化娱乐、科普知识讲座以及举办社区健康促进学校等活动;卫生宣传栏、墙报不少于3平方米,能够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及时更换宣传内容,每年不少于6次;社区活动室有卫生报刊、资料,种类不少于4种。

广泛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知识的知晓率,每年的核心信息应宣传到80%的目标人群,社区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70%。

1、社区居民健康知识普及范围:

(1)常见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

(2)常见妇女保健知识和家庭常用药知识。

(3)“不吸烟、少饮酒、合理膳食、心理平衡、适当锻炼”相关知识。

(4)家庭食品卫生与营养知识。

(5)家庭常用消毒方法。

(6)环境卫生知识。

(7)避免意外伤害和应急相关知识。

2、社区居民健康行为要求:

(1)学习卫生保健知识,有保健书籍,经常参加体育锻炼。

(2)注意营养搭配,生熟食品分开,至少有两个菜板、两把菜刀。

(3)社区居民家庭备有常用消毒剂,餐具定期消毒。

(4)家庭环境清洁,物品整齐,居室经常通风。

(5)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吸烟、不酗酒。

(6)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各行业单位应有健康教育工作组织网络,有领导分管,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有考核、有总结。职工健康档案和有关文件资料保存完整,管理规范。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职业卫生问题,人们接触到影响健康的因素也不相同。因此,各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充分利用广播、闭路电视、专题讲座、宣传橱窗等形式,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相关的卫生法规、健康知识和职业卫生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疾病预防、营养卫生、吸烟有害健康等健康知识,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

(六)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有健康教育栏目,有专人负责,有年度宣传教育计划、工作记录和群众反馈信息。能够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发布核心信息,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宣传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健康教育节目应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每周至少播放1次,并预告波段、频道内容和播放时间,便于群众及时收听收看。

卫生部门要对健康教育栏目工作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七)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是人群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是实施大众健康教育的良好阵地。各场所要有专人负责,有工作网络。健康教育工作档案完整。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公益广告应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向广大群众进行卫生科普知识教育。

(八)坚持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我国政府2003年11月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式批准了《公约》。为了履行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所作的承诺,各单位和公共场所应根据《公约》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烟草危害的控制工作,制定控烟制度,设立禁烟标志,开展控烟宣传,落实控烟措施,加强禁烟执法。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医院、无烟学校、无烟车间、无烟商场等无烟单位活动。大众媒体、网络等要大力宣传《公约》条款和吸烟对健康的危害。

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市政府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国家各项强制性标准规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政府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时应落实的工作:

1、建立健全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

2、形成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规范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3、把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4、市容环卫经费增长与城市建设和发展相适应,根据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要求,合理制定市容环卫经费计划,落实市容环卫经费。

5、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全面落实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审批事宜。

6、依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函[2002]272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促进市容环卫市场化、产业化发展。

(二)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政府要组织市容环卫、城建监察、卫生、工商、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对市容环境进行统一管理和全面整治。

1、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合理、健康发展,应从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出发,与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分阶段、分年度组织实施;应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定期督查。

2、政府应把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当中,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等要求,结合当地发展需要,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应达到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的要求。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均属标准范围。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建设部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并公布实施。

1、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平整、完好、畅通,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无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一旦出现破损、缺失应当及时限期修复;道路桥梁及其各种附属和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道路下水道等排水、排污管道,应定期疏浚、保持畅通,无垃圾堵塞现象,无井盖损坏、丢失现象;城市应加强对架空管线的管理,逐步进行入地改造,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2、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定期粉刷、修饰,外立面无明显污迹、无残损、无脱落、无严重变色等,基本无乱张贴涂写、乱吊挂堆放、无证摊贩、店外设摊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和现象;户外广告、牌匾规范,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无破损、残缺等;居民楼房阳台屋顶应保持整洁,无乱堆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

3、城市应建立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到位,整洁有序,车辆停放整齐;市区繁华地段应按规划设置停车场所,无机动车违章占用道路、人行道板现象;废旧物资回收不得污染环境。

4、城市废物箱、垃圾房等垃圾收集容器、设施配置齐全,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市民基本无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等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和现象。

5、建成区范围内无卫生死角,小街小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和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乱搭建等违法建筑;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北方城市冬季按规定扫雪铲冰;车辆清洗、维修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建成区范围内无违章饲养畜禽现象。

6、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城区主要道路、街巷设置路灯照明装置,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98%;城市夜景亮化应注重品位特色,管理良好。

(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达到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的要求,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城市生活的影响。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建设部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公布实施。

1、道路清扫和保洁要求:

(1)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

(2)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不得有降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现象发生。

(3)城市道路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

(4)按照环卫作业车辆核定作业标准和作业量,以清扫道路长度进行计算和设备配置,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

(5)高温季节,大城市、特大城市应每天进行道路洒水作业,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要求:

(1)生活垃圾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日产日清,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的要求,逐步推广开展分类收集。

(2)生活垃圾运输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使用生活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垃圾装运量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运输作业结束,车辆及时清洗干净;船舶运输垃圾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3、粪便收集清运要求:

(1)粪便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收集设施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无蝇蛆孳生,基本无蝇;地下贮粪池无渗、无漏、无溢;收集设施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清洁,地面无粪迹、垃圾和污水;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

(2)粪便运输质量要求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使用粪便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装载容器密闭性好,运输过程中无滴漏洒落;装载适量无外溢,及时卸清;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运输作业结束后,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船舶运输粪便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五)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要求

(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目前主要分为卫生填埋、堆肥和焚烧等方式,处理场应根据处理方式,分别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200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的要求。

(2)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程序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管理,建设资料齐全。

(3)生活垃圾处理所用技术、设备应进行严格充分论证,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鼓励采用国家推荐、先进适用、成熟的处理工艺技术和设备。新技术工艺的应用必须有完整的生产性试验报告,要进行专门的技术评估。建设单位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当提请省级以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并报批准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4)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台帐、监测资料齐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规范到位,生产正常,运行安全。

(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要求,并通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定。

(6)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86-2000)、《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1996)要求;农用的应达到《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1987)的要求。生活垃圾堆肥(含垃圾粪便混合堆肥)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2、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要求

粪便处理除应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有关粪便处理通用质量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的有关规定。

(2)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3)粪便处理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4)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

(6)医院污水的处理,符合现行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规定。

城市粪便处理设施的建设除应符合《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1995)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无粪便残留物。卸粪后,及时盖严粪口、粪槽。

(2)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裸露堆放。

(3)经消化处理的污泥稳定性好,无臭味、无恶臭、不孳生苍蝇。

(4)厂区环境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

(5)粪便处理厂(场)的运行管理按照《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30-1999)执行。

城市以辖区范围内(地级市应包括市辖各区、不包括县及县级市范围;区、县级市)包括建成区、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其指标按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产生量统计计算。

(六)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包括公共厕所、贮(化)粪池、垃圾收集设施等;第二类是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包括垃圾中转站、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垃圾填埋场、堆肥厂等;第三类是环卫工作用房等。

1、环卫设施设置要求:

(1)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

(2)生活垃圾中转站的建设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47-1991)的要求;公共厕所的建设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替代《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3)各城市合理配备环卫管理工作用房、环卫工人休息用房等必要的工作场所,保证环卫管理和作业的正常需要。

2、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管理规范:

(1)生活垃圾中转实行机械化、密闭化,在运距、经济成本等因素适合的条件下,推行压缩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生活垃圾中转站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有关垃圾中转质量标准: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生活垃圾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加盖封闭,定时转运,每日转运站过夜积存垃圾不超过一车;垃圾装运容器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一般不得小于300m;场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防护围栏,垃圾渗沥液及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装卸垃圾采用降尘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定时喷药灭蚊蝇;场地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放置有序整洁。

(2)公共厕所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有关公共厕所质量标准:公厕内地面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无破损,内外墙无剥落;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有经过培训的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环境卫生良好,座便器、蹲位整洁,管道畅通;照明灯具、洗手器具等设施完好;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水冲式公厕的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流,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将粪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无污水处理厂的,建造化粪池或其他处理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七)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农副产品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2、专职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室内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保洁标准;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厕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

3、经营食品的摊位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见食品卫生部分)。

4、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5、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八)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2、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道路建设、临时开挖等市政施工工地应围挡,建筑工地实行封闭施工,周边设置不低于1.8m的刚性围挡,拆迁施工工地设置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待建场地应设1.8m以上的实体围墙。

3、施工应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放置,定期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并根据季节做好消毒灭蝇工作。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污染城市环境,不得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

4、驶出场地的车辆应保持整洁。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不得抛洒滴漏。

5、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符合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要求,全面实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制度,无偷倒乱倒现象。

6、施工结束后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7、建筑工地的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保持厕所、洗浴间清洁。

8、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九)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建立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具体要求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绿线管制制度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城市绿线的划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三项指标均为城市建成区内的指标。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指报告期末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率。

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100%

  建成区面积

建成区绿地率:指报告期末建成区内园林绿地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率。

建成区内园林绿地面积

建成区绿地率= —————————————×100%

建成区面积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报告期末区域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

区域内公共绿地面积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

  区域内城市人口数

(十)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城市公共水域环境卫生应符合下列标准:

1、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清捞保洁和管理。

2、市区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

3、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4、城市河道内各类船只保持船容船貌整洁。

5、船上生活垃圾和粪便集中收集,送到岸上指定地点倾倒。

 

四、环境保护

(一)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113个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非国控监测网城市按上级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除点位认定时明确者外,清洁对照点监测值不得参与全市平均值的计算。

2、监测项目和频次。

(1)监测项目:可吸入颗粒物(采用24小时连续监测和5日法监测方式的,可监测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

(2)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环境空气监测的点位,每天监测并按实际监测天数上报;采用24小时连续监测方式的,各测点每月监测天数不得少于12天。

3、采样和监测分析方法。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和执行

4、评价方法。

每日API指数按全市测点的均值计算。

(1)空气污染分指数的计算。

当污染物X的浓度Cxj<Cx<Cxj+1时,

其分指数:Ix= 

式中:Ix:污染物X的污染分指数;

Cx:污染物X的的浓度监测值;

Ixj:第j转折点的污染分项指数值;

Ixj+1:第j+1转折点的污染分项指数值;

Cxj:第j转折点上污染物的(对应于Ixj)浓度限值;

Cxj+1:第j+1转折点上污染物的(对应于Ixj+1)浓度限值;

(2)空气污染指数的确定。

各项污染物的污染分指数都计算出后,取污染分指数最大者为城市当日的空气污染指数API。

API=max(I1,I2…In)

(3)空气污染指数浓度分级及其浓度限值。

空气污染指数的范围从0到500,其中50、100分别对应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日均值的一、二级标准的污染浓度限值,见下表。

空气污染指数分级浓度限值

污染指数

污染物浓度(mg/m3)

API

PM10

SO2

NO2

50

0.050

0.050

0.080

100

0.150

0.150

0.120

200

0.350

0.800

0.280

300

0.420

1.600

0.565

400

0.500

2.100

0.750

500

0.600

2.620

0.940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1)原则上凡属城市饮用水水源均须监测,但由于饮用水水源地较多,取水口较分散,因此考核要求被监测饮用水源的供水量应占城市自来水(不包括小型自备井)总取水量的80%以上。

(2)以河流为饮用水源者,应在取水口上游100米处设监测断面。

(3)以湖泊、水库为饮用水源者,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但各水源地的监测点位至少应在2个以上。

(4)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者,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厂的汇水区布设1点。

2、监测项目和采样频次。

集中式饮用水源分为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如下:

(1)地表水源:监测28个项目。

必测项目10项: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

选测项目18项:硫酸盐、总氮(河流不测)、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铁、锰、硝酸盐(以N计)、铜、、硒、砷、汞、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

(2)地下水源:监测23个项目。

必测项目8项: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

选测项目15项: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

必测项目地级市每月监测,县级市每季度监测一次,选测项目每年1月和7月各监测1次,凡超过Ⅱ类标准的项目,地级市每月监测,县级市每季度监测。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1次,两次结果均应上报。

3、采样和检验方法。

采样方法按《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地表水、地下水分别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执行。

4.评价方法。

(1)地表水源:

地表水源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评价。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则按多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评价当月达标项次。达标水量按达标项次占监测总项次的百分比乘以取水量。监测应包括所有的正常供水的水源地,不包括备用水源。

地表水源水质达标率=各水源地达标取水量之和/地表水源取水总量

(2)地下水源:

地下水源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标准修订后按新标准执行)Ⅲ类水质评价。采样在自来水厂汇水区进行,不按取水井采样。监测应包括所有正常供水的水源地,不包括备用水源。

地下水源水质达标率=各水厂达标取水量之和/地下水源地取水总量

(3)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总达标水量=各饮用水源地达标水量之和;

取水总量=各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和;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总达标水量/取水总量)×100%。

既有地表水源又有地下水源的城市,分别统计各水源地达标水量后,再统一计算总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三)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1、对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非采暖地区的大中城市,其烟尘控制区内的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和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座、眼)计算,分别有9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达标的部分,其排放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各种窑炉、大于(含等于)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以台(座)计算,分别有8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区域内清洁能源使用率,以燃烧设备的不同类型台眼计算,分别达到60%。

2、各城市必须建立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档案台帐,包括型号、生产厂家、燃料种类、容量、烟囱高度、启用时间、安装位置、使用方式、环境管理手续等。

3、新建烟尘控制区,对其区内的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窑炉和≥0.7MW(吨/时)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由环境监测站进行全部监测;上一级监测站随机抽测总台(眼、座)数的10%,并分别计算其排放的烟气黑度达标率和烟尘浓度达标率。燃气锅炉和<0.7MW(1吨/小时)的锅炉只测黑度,不测烟尘浓度。电热锅炉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均不测。要求于当年年底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烟尘控制区标准和建设烟尘控制区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市政府于当年年底前正式批复。

4、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每年复测一次,复测以单个烟尘控制区为单元进行,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复测率要求达到100%。窑炉和≥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复测,采暖城市复测率要求达到60%以上[≥ 7MW(10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每年必须复测],非采暖城市复测率要求达到100%。上一级监测站随机抽测规定复测总台(眼、座)数的10%,并分别计算烟气黑度烟尘浓度抽测达标率。

5、当年投入运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窑炉和≥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必须100%监测;新建的<0.7MW(1吨/小时)的锅炉只测黑度,并分别纳入该烟控区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达标率的计算。

6、复测、抽测结果,凡有一项达不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扣除该达标区面积。

(四)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是指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并达到与受纳水体功能相应的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量。

2、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是指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中的生活污水排放量。

3、二级处理指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等生化处理工艺及其由此衍变出的AB法处理工艺及相应的处理设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五)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1、将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分为等面积的正方形网格,测点选在网格中心,网格中心不便设点时,可将测点移至便于测量的地方(在网格内移动,移动后的位置距中心的位置应尽可能的小)并需在该点的测量记录中说明。若网格内企业所占面积大于该网格面积之半,应舍弃该点。

2、监测范围不得大于建成区面积,网格面积大小不限,有效测点数必须大于100个,重点城市必须大于200个。布点方案必须经上一级环保部门认定,重点城市须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定。

3、建成区内空旷区域及建成区外区域的测量结果不得参与计算。

4、采用积分声级计、环境噪声监测仪、噪声数据采集器等具有连续测量功能的噪声测量仪器,不得采用人工读数的声级计。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83)中Ⅱ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不得采用Ⅲ型声级计。仪器的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5、每个测点(网格)测量10分钟的等效声级,测量过程中声级涨落大于10dB时,应作20分钟的测量。

6、监测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一般以春季或秋季监测为宜。

测量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声、小孩哭声、家用电器声等),均不得视作偶发噪声而予以排除。

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

(六)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数据来源为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证明。相关技术文件为环境统计年报。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1、政府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管理措施。

2、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抽检计划,制定并实施本地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或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3、监督监测频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日常监测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场所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进行,监测方法正确,数据真实,评价结论准确,档案资料齐全。

(二)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达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1、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对外经营,“卫生许可证”须每2年复核1次,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公用物品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等。

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掌握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的基本要求,了解本单位所属行业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旅馆、美容美发、歌舞厅、公共浴室、影剧院、游泳池、酒吧、茶座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2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每2年复训1次,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一经发现应立即调离原岗位,调离率100%。

5、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6、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落实各项卫生措施,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做好经常性检查、日常维护和清洗消毒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冷却水、冷凝水和送风、风管、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它相关部件进行检测和评价,确保空调系统运行的卫生安全。

7、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方式、报告责任人。

(三)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五小”行业具有规模小、卫生设施简陋、从业人员知识水平偏低、卫生管理不规范、服务对象基本为普遍群众等特点。为了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应加强对“五小”行业的整治和管理,达到以下卫生要求。

1、小浴室: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2)水源水为市政自来水。

(3)地面采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墙体采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浴池池壁、池底光洁,采用白色材料铺设。

(4)无论有无浴池的浴室均应设置淋浴喷头,喷头间距大于0.9m;浴池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少于总量的20%。

(5)室内通风良好,宜采用机械通风,采用气窗通风的气窗面积为地面的5%。淋浴间内不得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摆放液化石油气瓶。

(6)公用茶具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每客用后应消毒。

(7)浴室内若提供脸巾、浴巾,必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洗消。

(8)有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和性病者入浴的标志。

(9)修脚工具应执行GB 966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

2、小美容美发厅: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医学美容。

(2)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理发、美容分区设置,染、烫发区有排风设施。

(4)理发工具要做到一客一消毒。

(5)理发、美容用毛巾、脸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6)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3、小歌舞厅:

(1)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2)有机械通风装置,使用分体空调的,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保持滤网整洁无积尘。

4、小旅馆: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2)无自然通风条件(无窗或死窗)的客房,每间必须安装独立的排、送风设施,可采用自然通风的客房,必须安装纱窗;使用分体空调的房间,空调过滤网每个月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3)设有专用的消毒间。

(4)有专用的茶具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配置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和数量足够的茶具,茶具经清洗消毒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5)脸盆、脚盆标记明显,脸盆、脚盆和拖鞋一客一换一清洗消毒。有专用的脸盆、脚盆和拖鞋浸泡消毒容器,消毒方式可采用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

(6)床上用品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一换,有床上用品洗涤设备(如洗衣机等),提供的床上用品须经洗消,感官性状良好,无毛发、无污迹、无异味、无潮湿感。公共用品用具按照旅馆全部接待量的3倍配置。

(7)提供的洗发水、沐浴液、安全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8)公共卫生间为水冲式,有流动水洗手设施,每日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无自然通风条件的,要有机械排风设施。

(9)淋浴室有机械排风设施,淋浴室内不得安装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和放置液化石油瓶。

(10)客房内设置独立卫生间的,按普通旅店卫生要求进行管理。

(11)饮用水采用市政自来水,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

5、小网吧:

(1)室内整洁,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采用湿式清扫,有专人负责。

(2)有机械排风设施,保证室内每人新风量达40m3/h,使用分体空调的,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一次。

(3)有茶具清洗消毒设施,配置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和数量足够的茶具,茶具经清洗消毒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4)每天营业结束后应对室内物体(桌、椅、门扶手、键盘、电脑鼠标等)表面进行消毒。

(四)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管网和二次供水的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1、水源卫生

(1)水源选择有以下要求: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取水点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水源水质经卫生部门全分析和卫生学评价合格。

(2)水源卫生防护

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在防护地带设有固定醒目告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无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等污染水质的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沿岸无堆放废渣、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的剧毒农药、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或从事放牧。

地下水:遵守经建设部门会同卫生、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研究确定的卫生防护规定(凭当地文件),保证地下水源水的安全卫生。

2、自来水厂的卫生管理

(1)有有效的企业卫生许可证。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有领导专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并制定了取水、净水、清洗、消毒、检修、涉水产品采购与使用、岗位责任等制度。

(4)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5)新、改、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项目必须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合格后开具的证明(意见)书。

(6)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环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若发生与生活饮用水污染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建设主管部门。

(7)生产区建立门岗和安全保卫制度,无闲杂人员出入生产区。

3、制水卫生

(1)制水的布局卫生

制水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和单设的泵站、反应池、沉淀池、清水池的外周30米范围内无生活居住区,无渗水厕所和渗水坑,无堆放垃圾、粪便、废渣、铺设污水管道;环境绿化美化,卫生状况良好。

(2)制水设备设施卫生

制水的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必须满足生产需要;输水、蓄水、配水等设施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或单位自备水源的管网相连接;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处应通风良好,防腐、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设施正常运转,并有备用设施;采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并索取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生产区内新建的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制水的所有水池内无异常漂浮物,无青苔和藻类。

4、水质检测与从业人员卫生

(1)水质检测

水厂必须建立自检水质理化和微生物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仪器和设备;水质检测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供水规模与水质检测项目及检验频率,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测定项目检测频率的规定实施;有完整、清晰、真实可靠的检验记录,水质资料档案齐全完整;建立了水质检测结果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的制度并认真执行。

(2)从业人员卫生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水池和水箱清洗的人员。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制水、管水岗位的从业人员不得在岗位上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从业人员必须换上干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防止将生产区外的污物、污泥带入生产区。

5、二次供水卫生

(1)设施卫生

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整洁,排水条件良好,设施运转正常,并有饮水消毒设备;所用设备及管件均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接触水的设施表面光滑平整,不影响水质;所供水质感官性状良好,不含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水箱〈池〉内外应有爬梯,容积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用水量,水箱或水池不得渗漏,设有通气管和罩,开口处须高出水箱〈池〉面5cm,开口的位置与大小必须满足水箱〈池〉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并加盖上锁;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饮用水管道、大小便槽斗直接连接,溢水管与泄水管不得与下水管连通,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和污染物。

(2)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的使用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和消毒,制定设施的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箱〈池〉的清洗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箱〈池〉的清洗为每年不少于1次,有清洗、消毒记录,清洗消毒后须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二次供水的卫生检测

水质必测项目为:色度、浊度、臭味及肉眼可见物、PH值、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选测项目为: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增测项目为: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水质检测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水质检测结果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六、食品卫生

(一)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工作负总责,将食品卫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卫生监管工作,有实施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中长期规划,做到标本兼治,着力治本。

规划的内容包括总目标、具体目标、行动策略、保障措施和评价方法。总目标:控制食品污染,减少食源性疾病,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具体目标:根据食品卫生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或规定;推广无公害食品生产,使蔬菜农药残留量逐年下降;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制度,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肉品市场准入制度,生猪实行定点屠宰,推进牛、羊、禽定点屠宰工作;建立和完善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与控制系统。保障措施:将食品卫生列为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内容;认真做好食品卫生监管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设卫生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卫生工作,有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法律责任;有检查、考核、奖惩记录。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食品监管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卫生法规及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督管理,增加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的监督检查频次。

落实各项工作的资料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及档案,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配套文件及现行食品卫生标准,各监管部门的监督监测档案,宣传培训资料等(声像、图片、画册、教材、挂图、小册子)。

(三)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救治和控制措施,应急演练,监测与预警,应急物资储备等内容。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预案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从人力、物力上做好应急准备,并做到组织、人员和措施三落实。

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根据当地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结合地方实际,对熟肉制品、非发酵豆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食品、糕点、瓶装饮用水、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进行重点整治。专项整治要有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反复出现的难点问题,政府要有长效的管理对策(如食品生产经营黑窝点问题)。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有效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单位,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报告体系,制定和落实食物中毒报告制度。报告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制定和落实食物中毒报告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漏报、瞒报。

(四)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政府要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种植、养殖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或规范性文件。严禁在蔬菜、水果和茶叶种植过程中使用高毒农药;严禁在养殖过程使用违禁药物;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

政府要大力开展安全使用农药、兽药的宣传活动,使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的知识家喻户晓。加强对农药、兽药销售的管理,建立健全高毒农药销售登记制度,严格限制使用对象;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严禁出售禁用的药物。在蔬菜批发市场及集贸市场设立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点,现场公布蔬菜检测结果。开展蔬菜、畜禽肉农药和兽药监测工作,定期公布监测信息,对所发现的违法产品及时进行处理。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1、应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以及《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及制度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生产品种、生产场所与许可内容相符。

(2)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原料场地、仓库的环境与通风、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情况良好。索证资料包括: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或卫生检验报告。验收记录包括:验货登记本、台帐及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

(3)生产企业设计有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性监督审查资料;设备、工具、管道应为食品用材料制成;卫生设施齐全,符合要求,并能正常使用。

(4)有卫生管理机构,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5)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原材料卫生状况进行严格检查,有检查记录;生产全过程符合要求,有保障措施,有生产记录,有检查记录。

(6)设有符合条件的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仪器、设备能满足需要,原始记录齐全;有逐批次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7)成品贮存于达到保存条件的成品库,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与地面、墙壁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有防鼠、防虫等设施。

(8)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9)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包括:索证制度,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及洗涤剂、消毒剂索证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入库验收登记、先进先出、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等;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患病调离制度;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制度;生产环节卫生管理制度;检验与留样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

3、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要求及制度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经营,不得有超范围、伪造、涂改出借的行为。

(2)食品采购要落实索证和验收制度。索证资料包括:卫生许可证明文件、检验合格证或卫生检验报告。验收记录包括:验货登记本、台帐及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采购畜禽肉时,应索取检疫证明,或者查看胴体上是否加盖有效验讫印章;采购进口畜禽肉及其制品时,应索取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3)食品仓库结构和设施符合相应卫生要求,卫生设施完善。需在一定温度条件下贮存的食品,应在有温度控制设备的库房和设备内存放并应符合相应贮存温度要求;食品库房及与外界直接相通的木制门下端应装有金属防鼠板,下水道出口处装有防鼠隔栅;食品仓库无过期和霉变食品。

(4)经营场所内环境整洁、地面平整不积水;有完善的防尘、防蝇、防虫和防鼠设施,经营场所视野内无苍蝇、老鼠和蟑螂等;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场所应符合卫生要求;熟食加工间应为封闭式,符合专间卫生要求。

(5)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索证和检查验收制度;库房及贮存管理制度;食品销售过程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和卫生检查制度;过期食品和感官异常食品处理制度;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7)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的标签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标明品名、产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等;保健食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和夸大宣传的内容。

(8)销售柜台无过期和霉变食品。

4、散装食品卫生要求: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1)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同时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2)运输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状态下运输。

(3)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4)经营者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5)销售的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做到:食品由专人负责销售,销售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必须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给消费者。

经营者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5、集贸市场卫生要求:

(1)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经营的项目在许可范围内,不得有超范围、伪造、涂改出借的行为。

(2)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建筑和设施符合要求,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采光和照明等设施。

(3)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

(4)指定1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

(5)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包括: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6)应配备农药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能够开展经常性的检测工作。

(7)进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采购食品应索取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8)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

(六)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1、餐饮业的卫生要求:

(1)布局合理,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食品处理区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宜分开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齐备。

(2)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3)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4)采购原料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入库前进行验收,出入库时进行登记,作好记录。

(5)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冷却后再冷藏。

(6)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存放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保温或在冷藏条件下存放。无适当保存条件、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需再次利用的熟食品,确认食品未变质再后充分加热。

(7)凉菜间为独立隔间,专间内有符合要求的专用工具清洗消毒、空气消毒、洗手消毒和冷藏设施,宜有独立的空调设施,确保专间内温度不高于25℃;专间内专用的工具、容器,用前消毒,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宜戴口罩;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消毒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8)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使用前洗净并消毒;使用后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餐具保洁柜有明显标记,定期清洗,保持洁净;消毒设备、设施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9)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定期予以处理。

(10)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有备餐专间;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设有防蝇防尘设施,以设空气幕为宜。

2、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要求:

按照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在餐饮业全面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在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基础上进行量化评分分级。以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数量为基数,已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单位覆盖率不低于95%。

3、对学校、机关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要求:

政府要加强对学校、机关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

学校应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学校食堂应建立卫生管理及岗位责任制度,在用餐场所公示相关的卫生管理规定,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机关、工地食堂应建立食品卫生安全领导责任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如防止亚硝酸盐污染食品的管理制度。

(七)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1、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是指未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活动。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通常称为流动摊点,往往在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和集贸市场、学校周围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由于其不符合或不具备进行生产经营基本卫生要求和条件,甚至掺杂使假,食品质量无法保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同时又影响市容市貌,所以对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的治理效果,是创建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重点内容。政府应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工商、卫生、公安、城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研究对策,对无证照生产加工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加大惩处力度,一旦发现,坚决予以取缔。

2、政府应加强对夜市小吃摊点的规范管理,统一规划夜市小吃摊点的加工经营场所,配备上下水和餐用具洗消设施。摊主应落实环境卫生管理、餐用具洗消制度,做好个人卫生。

3、小饮食店(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小于20m2)的卫生管理是城市食品卫生工作的难点,政府应结合本市实际,研究专门的管理对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严格规范小饮食店的经营行为。小饮食店应符合以下基本卫生要求:

(1)操作场所切配烹饪洗消场所累计面积不低于8 m2,上下水通畅,排水口有防鼠网;操作、就餐场所防蝇、防尘等设施齐全,无杂物堆放,垃圾桶密闭加盖。

(2)餐具洗消有专用消毒设施和保洁柜。

(3)有满足需要的专用冷藏设备。

(4)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盛放熟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后专用。

(5)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货与款分开,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6)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时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不留长发、长指甲,不带戒指。

(7)内外环境整洁、有序,生产经营场所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八)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政府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重视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逐步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工作,完善集中检疫和肉品检验制度。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售猪肉的监督检查。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严禁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肉品销售点必须能够提供定点屠宰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

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水源。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有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工作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七、传染病防治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完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健全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处置和指挥能力;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费保障机制,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疾控体系的总体服务能力。改革人事管理制度,配备能够熟练掌握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管理、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实验室检验等相关技能的工作人员。加强人员培训,重点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现场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检验等能力。在疫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有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1、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相应的机构(如处室、科、组等),并配有专职专业人员;

(2)有机构成立、运行资料;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4)有与其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

2、感染性疾病科是临床业务科室,负责就诊患者的传染病筛查和感染性疾病治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按照《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管理的领导,结合各地实际,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将其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应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感染性疾病科要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和传染病处置的演练。

3、传染病分诊点应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处理医疗废物。

(三)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1、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涉及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多个环节。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有医疗废弃物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应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并有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2)医疗废弃物的收集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类进行收集,同时按照不同类别分别放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内。

(3)医疗废弃物的运送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由运送人员用专车将其从产生地点送至暂时贮存的场所,并进行登记。医疗废弃物专用周转箱(桶)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要求,运送车辆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规定。

(4)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的场所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有警示标识,有防雨淋的装置,有防鼠、防虫、防盗和清洗消毒设施。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的周转箱(桶)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要求。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

(5)医疗废弃物的处置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为切实落实和达到医疗废物处置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设区的城市政府至少建1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无条件集中处置医疗废弃物的地区,应购置符合环保技术要求的焚烧装置。

2、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执行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和《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的有关要求,严禁医疗机构将未经处理或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内。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医疗机构应建造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应与病房、居民区等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不需要污水处理的小型医院建消毒池即可。

(2)医疗机构对含有放射性、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

(3)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工艺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的消毒剂安全有效。

(4)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开展污水中总余氯、粪大肠菌群、致病菌等有关指标的监测工作。

(四)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1、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制度等。

(2)有专人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了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3)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4)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能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报顺利进行,网络直报覆盖率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率达到国家要求。

2、疫情报告应做到:

(1)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时限及时上报;

(2)无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情况发生。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规范是指按照当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平时能做好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工作。

(五)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科学、规范地实施预防接种,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避免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实现国家规定的接种率。

1、计划免疫门诊要求:

(1)城镇的接种单位,应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适龄人群数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进行预防接种。

(2)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遵守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

(3)接种单位必须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作为儿童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接种单位在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作好记录。同时,做好其他适龄人群预防接种的记录工作。

(4)接种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告知可采取口头或文字方式。接种前,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5)接种单位实施接种时必须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6)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接到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儿童的报告后,应在托幼机构、学校配合下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带儿童接种单位补种。

2、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

(1)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能享受到与本地儿童同样的接种服务。应对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建卡,建卡率≥95%。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定针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措施,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进行调查。

(3)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临时接种点,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

(4)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簿)、证,实行单独的卡(簿)管理,并及时接种。

(5)接种单位应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管理工作,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利用春节等节假日对长期外出儿童进行查漏补种或索查外地的接种资料。

3、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

4、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

要求单苗、五苗全程接种率(“五苗”全程覆盖率)≥95%。 依照卫生部下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有关参考资料,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评估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

(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1、落实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加强采供血机构全面质量管理和人员培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2、规范血液的采集、检测和供应,杜绝有偿献血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1)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

(2)对采集的血液必须严格执行《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采集检验标本、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和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注射器和采血器材,用后必须按规定及时销毁并作记录。

(3)使用国家检定合格的诊断试剂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验。加强对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等传染病的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4)制定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采供血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上保证预案的实施,满足应急用血的需要。

(5)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建立健全临床医师合理用血培训制度,着力提高临床医师科学、合理用血水平。

3、加大对采供血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管力度。

(七)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肝、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严重威胁当地人民健康的疾病的防治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疾病监测、健康教育和人员培训,制定针对性预案,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要求,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把艾滋病防治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本地“十一五”规划,并将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全面掌握艾滋病流行态势;进一步加强采供血管理,坚决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继续落实好“四免一关怀”政策,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反对社会歧视;同时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各地均应具备HIV初筛检测能力,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开展HIV筛查,并通过网络进行直报。积极利用公益广告形式在大众媒体以及公共场所、商业网点、主要路段、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宣传。发展以药店为基础的安全套商业销售网络,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鼓励安装标明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作用的自动售套机,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服务场所采取适宜方式保证顾客自主选用安全套。针对当地艾滋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在重点人群中实施干预措施。建立健全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发放管理体系,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都能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加强农村和流动人口的防治工作,加大对重点农村地区防治工作的支持,制定适应农村和流动人口特点的防治措施。完成组建各级疾控中心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并加强培训和现场指导,全面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VCT)工作。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实行免费治疗。各地要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重视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强化宣传教育,增进群众结核病防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完成DOTS覆盖率100%,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发现率70%,治愈率85%这三大工作目标。要在重点地区乡镇卫生院建立查痰点,对报告结核病病人及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并进行网络直报和专报。落实肺结核患者的归口管理工作,加强医疗机构肺结核病病人的转诊工作,提高转诊率和转诊到位率。对医疗机构转诊未到位的病人进行追踪,提高追踪率和追踪到位率。县区要成立结核病诊断专家组,提高涂阴肺结核的诊断质量。

落实《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和《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狠抓防治关键环节,在开展人畜查病、治病、查螺、灭螺的同时,推广“以机代牛”、“牲畜圈养”、改建卫生厕所和建沼气池等措施,实行标本兼治,发挥综合治理项目的规模效益和综合效益;实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网络直报,使疫区患者及时服用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的抗血吸虫病治疗药物,对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进一步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提高疫区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治血吸虫病的能力;加强区域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工作,制订联防计划和行动方案,互通联防工作信息,提高区域间血防工作的整体水平。

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儿童乙肝疫苗免疫规划,以有利于提高乙肝疫苗接种率为目的,确定合理的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接种周期。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儿童的管理力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保证所有儿童拥有充足的和均等的机会及时获得乙肝疫苗接种。认真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对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乙肝疫苗的儿童,要及时补种。在实施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新生儿以外人群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卫生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乙肝防治意识。要把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乙肝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防治乙肝的氛围。

加强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传染病监控,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鼠疫监测,普及知识,落实医疗机构鼠防知识全员培训,以控制人间鼠疫的发生和流行为核心,开展重点区域(省份)鼠疫联防,提高对鼠疫的警惕和应对水平。加强野生动物管理,杜绝贩运、买卖、饲养、食用野生动物,特别是来自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动物。同时防范由于人员流动引起的鼠疫疫情,积极做好处理突发鼠疫人间疫情的各项准备。根据近年霍乱暴发疫情多以食源性为主,且与海、水产品污染有着一定关系的特点,切实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普及防治知识,加强水源管理,做好应对暴发疫情的各项准备。按照卫生部《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方案》和《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医疗、疾控机构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报告和主动搜索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本地流感监测网络及相关实验室,建立和完善卫生与农业部门之间流感(禽流感)信息通报机制,完善并组织落实《全国流感大流行准备及应急预案》。

 

八、病媒生物防制

(一)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

1、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健全,市、区、街道均有负责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配备的专业防制人员数量和素质能满足工作需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充足,财政列入专项拨款计划,资金落实到位,可满足病媒生物防制,特别是公共场所和外环境防制的需要。

2、在技术方案和工作方案中,能充分体现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原则,各项环境治理措施明确、具体,有落实保障措施和成效评估。病媒生物控制所采取的环境、物理、化学、生物等各项综合措施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达到要求。

3、在对病媒生物孳生地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治理措施,完善垃圾处理、公厕与河道改造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孳生地处理率95%以上,治理后合格率80%以上;各类场所环境治理设施完善,防护设施的合格率95%以上。

(二)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1、病媒生物控制中使用的卫生杀虫灭鼠剂和器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各项合法证件与检测报告齐全,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2、定期开展卫生杀虫剂抗药性监测和实际应用效果评价,掌握本地区杀虫剂抗药性水平和药物使用现状,为科学合理用药提供技术支撑和依据。

3、能依据本地杀虫剂抗性水平、防制效果、环境与经济条件选择适合当地使用的卫生杀虫灭鼠剂和器械,严格规范本地区统一用药行为,建立相应的专家评审机制,提高科学合理用药决策水平。

4、注重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使用绿色环保、高效低毒的卫生杀虫灭鼠剂控制病媒生物,减少各项防制措施,特别是化学防制措施,对自然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

(三)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1、建立完善的病媒生物危害监测评估体系,全面系统地开展本地区主要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掌握本地区主要病媒生物种类和消长规律,监测结果可靠,能基本反映本地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2、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监测结果及时分析和总结,按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监测数据,定期发布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结果和预警预报。

3、监测方案科学和合理。

4、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专项经费、专业监测人员和监测器械能满足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的需要。

5、当地鼠传疾病和虫媒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近两年未发生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四)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建立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有效。主要病媒生物鼠、蚊、蝇和蟑螂有三项通过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的考核或复查鉴定,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经考核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一)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搞好社区和单位卫生是创卫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广大居民和职工的身体健康,推动卫生防病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创卫,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得到加强,卫生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并能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

社区有爱卫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至少有1名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建立爱国卫生制度,如卫生大扫除制度、街巷清扫保洁制度、垃圾收集管理制度、除四害工作制度、门前卫生责任制度、住宅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评比竞赛制度等。开展各项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总结,及时表扬先进,督促后进。能够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指导手册中对社区健康教育的要求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单位爱卫会组织健全,有领导分管,有科室主抓,有组织网络,能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切合实际的各项卫生规章制度,积极组织发动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并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开展各项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总结,及时表扬先进,督促后进。

(二)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社区和单位道路硬化平坦,环境绿化美化,果皮箱、垃圾箱、下水道等环卫设施齐全,污水排放通畅,有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路面、绿地、院落等外部环境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违章建筑,环境整洁。公共厕所达到三类或三类以上标准,有专人管理保洁,通风照明良好,厕所内清洁卫生,无蝇无蛆,基本无异臭味。楼道整洁,无乱堆杂物,门窗无破损。

近几年随着犬、等宠物养殖数量的逐渐增多,狂犬病的发病数量有所上升。据卫生部公布的2005年全国27种法定报告甲乙类传染病疫情,狂犬病的死亡数居第2位,病死率居第1位。禽流感是由禽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人禽共患的急性传染病,主要发生在鸡、鸭、鹅、等禽类,候鸟可能是携带禽流感病毒的宿主之一和传播者。因此,公众特别是儿童应尽量避免密切接触家禽和野禽(鸡、鸭、鹅、鸟等),饲养犬类宠物应严格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并定期注射狂犬疫苗。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携犬人应及时清除犬类排泄在户外的粪便。

(三)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社区和单位范围内的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街巷两侧无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现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硬件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和卫生管理等,符合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四)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驻区单位应服从社区的卫生管理,遵守社区的卫生制度,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的卫生整治等活动。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能够积极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的要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布局合理,内外环境整洁、温馨、舒适,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具备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比较完善,能够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等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的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地区。“城中村”是都市中的村庄,城乡结合部是城市的窗口,均与城区紧密相连,这些地区环境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城市整体卫生水平。“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外来流动人口居多等问题,是目前影响城市形象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主要薄弱环节。为此,新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将这一地区纳入,作为创卫工作的重点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通过创卫促进这一地区的综合整治,使城市和谐发展。

(一)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城市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协助村委会建立和完善卫生管理体制,组织清扫保洁队伍,制定卫生保洁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每日清扫,专人保洁。

(二)有卫生宣传栏,本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鉴于部分居民、村民卫生素质较差,需要加强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村里,采用宣传到村、教育进户、设立固定的健康教育专栏等多种形式,普及卫生防病及健康知识,促进居民、村民形成良好卫生习惯,健康知识知晓率≥70%。健康教育专栏能够紧密围绕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和群众健康需求及时更换宣传内容,每年不少于6次。

(三)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环卫设施齐全,按《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要求,设置果皮箱、垃圾收集箱、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垃圾容器有盖,不得有无顶盖的垃圾池。严禁垃圾长期积存,做到密闭运输和日产日清。污水排放设施完善。公共厕所有专人管理,厕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积极开展改水改厕和环境整治,做到安全供水,使用卫生厕所,居住环境清洁卫生。

(四)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使“城中村”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基本消除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五)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是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四害”危害严重地区之一。有关部门要结合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四害”密度监测,针对“四害”消长以及病媒传播疾病的流行情况,积极发动广大居民、村民开展“四害”防制工作,确保“四害”密度达标。“城中村”地处建城区范围内,应按照《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规定,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为了防止禽流感的传播,家禽与猪、鸡与鸭鹅等水禽不得混养。

(六)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农产品交易市场一般基础条件较差,卫生管理不到位,存在着食品卫生安全隐患。通过创卫,应使市场内地面硬化,上、下水设施完善;摊位摆放整齐,商品划行归市;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卫生。有条件的地方应参照城区对农贸市场的要求,逐步对农产品交易市场进行升级改造。“五小行业”得到全面整治。地面水污染、扬尘、交通噪声等得到有效治理,乡镇企业环保工作符合有关规定。

(七)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城乡(郊)结合部是指城市市区和郊区的结合地带,它是城市的窗口和脸面,也是城市交通出入口。由于城乡规划体制分割,城乡结合部建设混乱,城乡结合部往往成了管理不到位的环境脏乱差地带,造成了引人注目的“城市郊区病”。为了改善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面貌,应建立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一体化管理体制,落实部门责任。从城乡规划入手,以规划引导和控制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向城乡结合部延伸。就创卫而言,目前首先要做到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从而树立起以城带乡,城乡联动的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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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 尹  杰 王  欢 王  健 王桂勋 付维平

包大跃 卢英方 史根生 叶  兵 白呼群 任永凤

刘瑞兰 吕姿之 朱文德 朱建平 许立凡 齐小秋

严隽德 何爱华 冷广东 吴传业 张光贵  张建中

张  强  李卫平 李光耀 李  燕 李  蕾  杨佐森

肖建军  陈宝珍 林升清 林涵碧 郑  伟 姚  辉

庆五  赵庆国 赵彤言 赵银慧 徐惠民  莫伟文

袁  江  陶  华  陶  金 高启发  曾晓芃 谢  扬

蔡宏亮  潘顺昌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卫生、建设、环保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编写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供各地在组织创建活动时参照。鉴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到的法规和标准很多,手册诠释的内容考虑不够周到、表达不够准确的地方在所难免。希望各地在实际使用中,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手册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各省、市、自治区爱卫办的大力支持,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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