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卫〔2011〕20号
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车站、医院门诊,市卫生监督所:
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现就做好全市《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月20日前在显眼处悬挂横幅、张贴公告进行广泛宣传(具体宣传横额内容请见附件),营造人人关心公共场所卫生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市卫生监督所要组织执法人员加强对《实施细则》的学习,既要原原本本地逐条学习法律内容,又要对法律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进行全面、系统的把握,掌握其精神实质,做到依法行政。
三、我市正在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市创文办在对全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检查中发现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公共场所卫生不达标;二是部分公共场所消毒措施不落实;三是存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无证上岗的现象;四是存在卫生许可证过期、无证经营的现象。请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严肃对待,根据新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针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我局将在近期内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整治,督促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曝光违法典型。
附件:推荐《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宣传横幅内容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
推荐《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宣传横幅内容
1、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2、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卫生诚信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保证
4、坚持卫生自律,构筑卫生诚信
5、公共场所安全消费,人民群众真正实惠
6、群众利益无小事,卫生安全是大事
7、打造卫生诚信公共场所,构建韶关和谐社会
8、为了他人身体健康,请勿在公共场所吸烟
9、公共场所是我家,全面控烟靠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