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及市政府关于《理顺我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协调会议纪要》(〔2012〕 34号)的工作要求,结合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禅机编〔2012〕43号)精神,现将我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移交事宜通告如下:
一、原来由我局负责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交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原来由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相关评审工作(不包括放射诊疗项目)交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局不再承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也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的申请。2013年1月1日之前由我局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的后续工作一并交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市民有关职业病和职业卫生监管的问题可致电我局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咨询。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82340724;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咨询电话:82341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