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湛江农垦卫生处,市直及驻市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卫生系统禁烟工作,根据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及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广州军区后勤部卫生部、武警广东总队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卫〔2009〕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医疗卫生系统范围内,开展创建“无烟单位”的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标准》(附件1),组织自评活动,撰写出自评报告,并填写无烟单位申报表(附件2),于5月15日前报送市健康教育所(联系人:吕雪琼13692368190)汇总报市卫生局。
二、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检查,对达到标准的单位授予无烟单位的荣誉称号。
附件:1.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标准
2.湛江市卫生系统创建“无烟单位”申报表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