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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湛卫〔2012〕34号)

来源:湛江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25 中国卫生人才网
湛江国家卫生人才网:有关印发湛江市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管理方案的公告(湛卫〔2012〕34号):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粤发〔2007〕9号)及湛江市政府《转发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就医难问题方案办理方案的决议的通知》(湛府〔2008〕83号)的要求,为了加强我市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 按国家和省《乡镇卫生

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粤发〔2007〕9号)及湛江市政府《转发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就医难问题方案办理方案的决议的通知》(湛府〔2008〕83号)的要求,为了加强我市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国家和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要求,加快我市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努力提高乡镇卫生院医疗技术水平,着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目的要求
从2009年起,用6年时间分两阶段,统筹各级财政安排乡镇卫生院建设补助资金和乡镇卫生院自筹资金,对全市87间乡镇卫生院进行全面改造建设。其中:第一阶段2009-2011年,我市已完成52间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的标准化建设;第二阶段2012-2014年,完成对我市业务用房尚未达标的35间乡镇卫生院的改造建设工作。
三、方法措施
   (一)按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年度乡镇卫生院建设改造项目,落实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乡镇卫生院机构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业务用房尚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改造。项目单位要于当年5月底完成有关报建、工程预算、图纸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当地财政部门要按市财政补助资金的20%进行资金配套,市级补助资金在各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后下拨。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要成立工作机构并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对薄弱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督办工作,每月建设进度要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
   (四)改造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和财政直接支付政策,加强项目管理,对项目的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五)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必须达到卫生部最低建设标准要求后,才能将各级财政补助的乡镇卫生院建设结余资金用于解决设备装备不足问题,卫生院需购买设备必须先报各县(市、区)卫生局审批,对同意购置的设备报市卫生局审核后再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对超标准进行业务用房建设且尚未完成建设任务的乡镇卫生院,严禁将乡镇卫生院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设备装备采购(上级指定用途的除外)。评估考核办法。
1.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评估考核,分别考核建设工期、建设质量、经济效益、项目管理等4项指标,其中考核合格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建设质量指标合格 二是其余3项指标至少2项合格。
2.建设进度指标以市级补助资金下达后1年内完成建设的该项指标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建设质量指标以完成建设方案中各项目的内容并通过验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经济效益指标以建设工程造价为考核标准;项目管理指标以遵循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管理到位,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达到国家标准为合格,擅自扩大业务用房建设面积超标5%为不合格。
3.评估考核情况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在乡镇卫生院改造建设完成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
   (六)市每年将组织相关力量对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对进展缓慢,管理不善、违反基建程序和招标规定、擅自改变建设方案或超标准进行业务用房建设 (超过达标面积20%)的乡镇卫生院报市政府进行全市通报。
(七)各县(市、区)级政府必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卫生、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已完成的项目,必须做好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市卫生部门将在项目完成后组织编印乡镇卫生院建设图集,反映各地的建设成果。
   (八)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建设计划的并能保证在6月底前开工的卫生院,需在当年5月底前报湛江市财政局、卫生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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