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卫监〔2007〕4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规范》(卫发监发〔2000〕第11号)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规定,经省卫生厅认定,目前我市有8个单位被认定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4个单位被认定获得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资质,1个单位被认定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
一、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职健字(2004)15号
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监〔2006〕83号
伊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职健字(2005)07号
偃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职健字(2004)14号
栾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监〔2007〕23号
洛阳石化医院 豫卫监〔2004〕46号
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 豫卫监〔2004〕165号
洛阳东方医院 豫卫监〔2005〕101号
二、获得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资质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职技字(2004)13号
偃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职技字(2004)12号
伊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监〔2007〕23号
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监〔2007〕23号
三、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职诊字(2004)12号
希望获得认定的机构继续加强自身管理和质量控制。未获得认定的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认真进行自查,自查达标后请按规定及时申请认定。此前以防疫站名称取得资质的单位,要及时申请变更,变更后再予以公布。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