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卫监〔2009〕4号
洛阳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卫生行政执法
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中心:
2006年以来,我局在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中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了显著成效。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以及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得到规范。但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现就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卫生行政部门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监督落实,同时将组织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执法监督、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的内容。对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责任监督员和监管单位对应的监管责任公示制度。今后对未建立监管责任公示制度的县(市、区),其卫生行政部门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承担责任监督员的责任;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监管责任公示制度,监督机构未对管辖单位分解落实监管责任的,其监督机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承担责任监督员的责任。
三、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划分执法责任(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级负责人、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
(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四)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
(七)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八)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九)卫生监督员责任公示制度。
五、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六、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二)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
(三)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
(四)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及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八、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九、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应当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十、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有第十项所列情形的,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